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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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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3

四、结论意见 ............................................................................................................ 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28/31/33/36/37 层,邮编 100022
        28/31/33/36/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
席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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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6.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
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东工业区双羊路 8 号阿尔特汽
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张立强先生主持。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的投票时间为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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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计 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1,305,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8716%。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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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0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04 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2.05 发行数量

       2.06 限售期

       2.07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2.08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9 上市地点

       2.10 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3)《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5)《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议案》

   (8)《关于公司与宣奇武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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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13.0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3.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13.03 《监事会议事规则》

      13.04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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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彭   林




                                          经办律师:

                                                         王   圆




                                               202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