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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22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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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指派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及 2021 年 1 月 1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告
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及 2021 年 1 月 1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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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的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1年1月5日及2021
年1月1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主要议题、参与现场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年1月22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东工业区双羊路8号阿尔特汽车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宣奇武先生主持。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采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
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3名,
代表公司股份89,596,90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9.3127%。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4.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1.01)选举宣奇武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刘剑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张立强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卢金火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徐东权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王圣杰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7)选举沈文春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2.01)选举罗婷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陈士华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李树军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4)选举廖冠民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3.01)选举李奎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蓝旭俊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3)选举曾晓伐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4)选举严兵德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5)《关于调整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6)《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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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彭 林




                                             经办律师:

                                                              王 圆




                                                        202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