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阿尔 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 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参与投资产业基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参与投资产业基金有利于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 业资源及其投资管理优势,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参与投资产业基金事项。 独立董事:李树军、陈士华、廖冠民、罗婷 2021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