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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18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阿尔
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
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李树军、陈士华、廖冠民、罗婷

          202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