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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尔特: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1-10-29  

                                  四川嘉世律師事務所
            JUS LAW FIRM . SICHUAN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阳光新业中心 2 号楼 18 楼,邮编 P.C.:610000

            电话 Tel: (028)86202089   传真 Fax: (028)86202089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
                           四川 成都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是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合法存续和执业的律师事
务所。本所接受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特公司”)委托,担
任阿尔特公司实施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
《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中国 (本法律意见书所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阿尔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阿尔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与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实
进行了调查,查阅了阿尔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查阅的文件, 阿尔特公司向本所做出如下保证: 阿尔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确认函或证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且相关文件及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2-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阿尔特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
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不对阿尔特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
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
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阿尔特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
一, 随其它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阿尔特公司为实施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它目的。本所同阿尔特公司在其为实施股票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阿尔特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阿尔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3-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
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8 月 6 日,阿尔特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8 月 6 日,阿尔特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8 月 6 日,阿尔特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情形。
    2.2020 年 8 月 7 日,阿尔特公司公告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2020 年 8 月 7 日至 2020 年 8 月 16 日,阿尔特公司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阿尔特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阿尔特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告了监
事会发表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8 月 24 日,阿尔特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
宜的议案》。
    4.2020 年 8 月 28 日,阿尔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首次授予。阿尔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4-
意见。
    5.2021 年 8 月 11 日,阿尔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 2021 年 8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17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98 万股。阿尔特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8 月 11 日,阿尔特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1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7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 98 万股。阿尔特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

    6.2021 年 10 月 29 日,阿尔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阿尔特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0 月 29 日,阿尔特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阿尔特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次归属的基本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28 日,故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5-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
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符合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的 91 名激励对象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中,有 1 人离职,已不符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归属条件,其余 90 名仍在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职的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

                                                          职期限要求。

                                         -6-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0-2021 年两
                                                        2019 年专利申请数为 204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件,2020 年专利申请数为

                                                        249 件,增长率为 22.06%;

                                                        2020 年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19.18%,满足公司层面考核

                                                        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

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    目前仍在职的 90 名激励对

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     象考核结果均为 A 等级,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当年可归属的比例。            个人当年个人归属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    为 100%。

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三)归属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0 年 8 月 28 日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人数:90 人。
    3.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210.50 万股。
    4.归属价格:11.7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归属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归属数量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
  姓名        职务                                               首次获授限制性股
                         数量(万股)     可归属数量(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7-
  贾居卓         财务负责人       10.00                  5.00                   1.1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               411.00               205.50                  48.70%
         (89 人)

      合计(90 人)               421.00               210.50                  49.8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20%。

    (2)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
人的议案》,同意聘任贾居卓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上述人员为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中原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上表中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原授予对象为 90 人,剔除已离职的 1 名激励对象
后,为 89 人。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的意见说明

     阿尔特公司董事会认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阿
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
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阿尔特公司监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依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
照《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符合条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阿尔特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90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阿尔特公司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8-
    三、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
作废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由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二)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的意见说明
    阿尔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同意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本所律师认为,阿尔特公司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归属条件已
成就,相关归属安排及本次作废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阿
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9-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鲜江凌



                                          经办律师:李俊章




                                                    鲜江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