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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华生物: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20-06-0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〇二〇年三月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下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

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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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1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3

       一、民生证券内部的项目审核流程....................................................................3

       二、立项审核过程说明........................................................................................6

       三、项目执行过程说明........................................................................................6

       四、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核过程说明...................................................... 11

       五、问核程序的履行情况..................................................................................12

       六、内核委员会审核过程说明..........................................................................13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解决情况..........................................................................15

       一、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及审议情况说明..............................................15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15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落实情况......................................21

       四、问核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在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采取的核查过程、手

       段及方式..............................................................................................................26

       五、内核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27

       六、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

       关的信息披露指引》(2013)46 号要求进行的核查情况...............................34

       七、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发行人股东是

       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42

       八、关于对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43

       九、对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的核查情况......................................47

       十、对发行人独立运营情况的核查情况..........................................................47

       十一、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

       措施的及时有效等核查情况..............................................................................49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说明..................................................49

附件: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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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民生证券内部的项目审核流程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

券”或“保荐机构”)建立了一套较完备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在保荐项目运作

过程中严格执行。民生证券对项目的审核主要分为立项审核及项目正式申报前

的内核两部分,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一)保荐项目立项程序

     根据现行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民

生证券设立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对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并决

定是否立项。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人数若干,设召集人一名,委员由来自投资

银行事业部各业务部门、质量控制部门、风险管理总部、内核委员会办公室等

部门人员组成。每次项目立项会议由 5 名委员参加审核,其中质量控制部门至

少应有 1 人参加,且来自质量控制部门或风险管理总部、内核委员会办公室的

委员合计不少于 2 人。经出席会议不少于 4 名委员同意,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

方可作出同意项目立项的决议。

     1、业务部门提出申请

     项目组认为项目符合正式立项申请条件的,应根据前期尽职调查的情况,

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投行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

部(以下简称“业管及质控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概况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主要优势;公司的

盈利模式;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和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向;在前

期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可能面临的风险;有关问题的初步解决方案;关于

项目是否可行的初步判断。

     2、业管及质控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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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组将正式立项申请报告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投资银行事业部项

目正式立项审批表》一并报送业管及质控部审核,业管及质控部审核后出具书

面审核意见。项目组在收到业管及质控部书面立项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书面

回复业管及质控部。

     3、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

     业管及质控部审核后认为该项目符合正式立项条件的,应当自项目组书面

回复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对正式立项申请

进行审核。立项委员会成员独立地参与立项评审工作,对申请立项项目的财务、

法律、成长性等做出基本的评判,并签署《正式立项审批表》,经不少于 4 名参

会委员同意,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方可作出同意项目立项的决议。

     如立项委员认为该项目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

4 名以上立项委员同意,可以提议暂缓表决。


      (二)保荐项目内核程序

     根据现行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民

生证券对项目实行如下内核程序:

     1、业务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保荐项目,业务部门在申请内核前,项目负责人、签字保荐代表人、

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至少 2 名非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共同组

成项目复核小组,对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和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并对项目材

料制作质量进行评价。复核小组出具最终复核报告后,业务部门形成项目的部

门意见。

     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提交业管及质

控部审核。

     2、业管及质控部审核

     业管及质控部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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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内核办公室”)审核前,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其中首次公

开发行保荐项目全部进行现场核查,再融资保荐项目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核

查。对于现场核查的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应将现场核查报告及时反馈项目组,

项目组须对现场核查报告进行书面回复;对于未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业管及

质控部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项目组须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业管及质控

部应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并出具明确验收意见;保荐项目内核前全

部履行问核程序,业管及质控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问核工作,并形成书面

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

     业管及质控部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并收到项目组对现场

核查报告或书面审核意见的回复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

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与问核情况记录一并提交内核办公室申请内

核。

     3、内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内核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会审议前,对项目进

行内核初审。经初审认为符合内核会议召开条件的,内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内核

委员召开内核会议。

     4、内核委员会审核

     民生证券内核委员会委员由内核办公室、合规管理总部、风险管理总部、

相关事业部质量控制部门、投资银行事业部、资产管理事业部、研究院等部门

相关人员,以及外聘法律、财务专家等组成。

     内核委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

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具

备申报条件。

     每次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不少于 7 名,其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

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 1/3,至少有 1 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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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核会议至少经 2/3 以上参会委员表决“通过”,则审核通过。内核会议

后,项目组对参会内核委员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落实审核意见后形成最终

申报材料,经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能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二、立项审核过程说明

      (一)立项申请时间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康

华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康华生物项目”

或“本项目”)项目组自 2018 年 3 月开始尽职调查工作,经过充分考察、调研,

项目组确认康华生物项目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

2018 年 7 月 10 日,项目组向业务管理部提出项目正式立项申请。


      (二)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

     本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成员由苏欣、田楠、李慧红、曹倩华、宋莹共 5 人

组成。


      (三)立项评估时间

     本项目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提出项目正式立项申请,并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召开项目评审工作会议,期间为本项目立项评估时间。


三、项目执行过程说明

      (一)项目执行人员

     项目组成员共计 6 人。除了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陈耀、徐德彬和项目协办人

朱晓洁外,本项目组成员还包括王璐、王嘉麟、郁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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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场工作时间

            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
        尽职调查阶段                             2018 年 3 月-2018 年 10 月
          辅导阶段                               2018 年 8 月-2018 年 12 月
        内部核查阶段                            2018 年 10 月-2018 年 11 月
     申报文件制作阶段                           2018 年 11 月-2018 年 12 月
    2018 年年报更新阶段                          2018 年 12 月-2019 年 1 月
        尽职调查阶段                                2019 年 1 月-2019 年 2 月
   一次反馈意见回复阶段                             2019 年 2 月-2019 年 4 月
   2019 年半年报更新阶段                            2019 年 6 月-2019 年 9 月
    2019 年年报更新阶段                          2019 年 12 月-2020 年 1 月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工作过程

     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进

行了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主要过程如下:

     (1)资料收集。项目组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全面收

集有关发行资料。

     (2)工作底稿制作及审验。项目组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别、分类和复核,

制作成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对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逐一进

行审核验证。

     (3)与发行人沟通。项目组与发行人董事、管理层及部门负责人分别进行

了访谈,了解发行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技术研发、业务运营、竞争优势、存

在的风险、所处行业情况及发展前景等情况,并就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问题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4)现场调研及测试。项目组深入发行人生产基地、研发、财务等部门,

现场了解发行人生产、研发、采购、销售、财务等具体流程,评价发行人内部

控制风险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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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介机构沟通协调。项目组就项目进展情况、相互协调问题及尽职调

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以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现场讨论、电话沟通等方式与

会计师、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就有关问题征询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的意见。

       (6)与主管政府部门沟通。项目组就有关问题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沟通,

就发行人工商、税务、环保、社保、土地、房产等问题征询政府主管部门的意

见。

       针对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的尽职调查主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近三年重大股权变动的情况;了解发行人在股权变更
                    中的规范运作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股东历次出资情况、与发行人
                    相关协议;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
                    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
发行人基本情况      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等资料,
                    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发行人在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资产权属及其独立性;业务、财务、机构的独立;发行人商业信用情况
                    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疫苗行业发展、行业竞争状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收集行业主
                    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了解
                    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
业务与技术
                    点,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通过查询有关资料及与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发行人员工、主要供应商、
                    主要客户谈话等方法,了解发行人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及是否勤勉尽责
同业竞争与关联      调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关系、同业竞争情况,了解关联交
交易                易、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影响及解决措施,并收集相关资料
                    查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简历、发行人的说明
董事、监事、高级    等文件,与上述人员访谈,了解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执业操守、胜任
管理人员及核心      能力、兼职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及是否勤勉尽责等;查阅发行人报告期
技术人员调查        内“三会”会议记录,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管的变化情况;并
                    收集相关资料
内部控制            查阅发行人组织结构图、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等文件,了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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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
                    行人内部控制环境、股东资金占用等
                    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税务资料、评估报告
                    进行审慎核查,结合发行人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对重要的财
财务与会计
                    务事项例如销售收入的确认、成本计量、应收账款、报告期内的纳税情
                    况等进行重点核查
                    查阅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募集资金管理
募集资金运用        制度等,结合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发行人募集
                    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
公司的对外担保
                    调查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调查是否存在违规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情况
情况
                    调查发行人未来二至三年的发展计划、中长期发展战略等情况,了解发
业务发展目标        行人发展目标与目前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关系等情况,并收集相
                    关资料
                    查阅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募集资金管理
募集资金运用        制度等,结合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发行人募集
                    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
股利分配            调查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历次股利分配政策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发行人经营风险、重大合同执行情况、诉讼和担保等情况,分析可
公司或有风险        能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
                    素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


       (四)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以及主要过程

       保荐代表人于 2018 年 4 月开始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保荐代表人按照《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对

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其参与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如下:

       1、指导完成资料收集和工作底稿制作。保荐代表人对项目组制作的工作底

稿进行了审阅,就资料的收集及工作底稿的制作问题对项目组提出意见,并指

导项目组完善资料和规范工作底稿制作。

       2、工作底稿分析验证。保荐代表人对项目组工作底稿的综合分析过程和结

果进行复核,并据此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综合分析。

       3、与发行人沟通。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发行

人各部门的主管人员进行多次座谈沟通,了解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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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的具体过程及竞争优势、存在的风险、所处行业情况、行业发展前景

等;并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深入探讨,以进一

步评价有关问题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影响,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4、与中介机构沟通。保荐代表人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会计师、

律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多次沟通,了解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度,并就有关问题征

询各中介机构的意见。

     5、现场考察。保荐代表人现场考察了发行人生产、研发、财务、采购、销

售等部门,了解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过程和财务核算流程,并对发行人内部控

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及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和保荐机构保荐风险的影响进行了

评价。

     6、募投项目测试。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募投项目决策文件、可行性研究报

告、行业研究报告等资料,分析测试了募集资金数量是否与发行人规模、主营

业务、资金运用能力及业务发展目标相匹配,并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了测试分析。

     7、保荐代表人参与了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募集资金运用等章节的写作,与发行人销售部、采购部、生产部等部门的相关

人员讨论发行人的业务情况,并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上述人员进行

深入讨论,并参与底稿收集和整理工作。此外,保荐代表人还参与了本次全套

申请文件的制作、讨论和修订工作。


      (五)项目组成员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以及主要过程

     项目协办人朱晓洁在尽职调查及辅导过程中,积极参与指导项目组的各项

工作,根据项目总体安排负责组织并完成项目具体事务的执行;对发行人的重

点问题进行核查并参与讨论解决方案,并与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地方

证监局进行良好的沟通。朱晓洁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治理等章节的写作,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工

商档案和会议文件进行了审阅,与发行人财务部人员、生产部人员以及申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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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讨论发行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并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上述人员进

行深入讨论,并参与底稿收集和整理工作。同时,朱晓洁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

中概览、本次发行概况、发行人基本情况等章节的写作,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讨论发行人的历史沿革等情况,并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与上述人员、发行人律师进行深入讨论,并参与底稿收集和整理工作。

此外,朱晓洁还参与了本次全套申请文件的制作、讨论和修订工作。

     项目组成员王嘉麟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中概览、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财务

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章节的写作,与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财务人员以及

申报会计师讨论发行人的财务情况,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和定期报

告进行了审阅,并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上述人员进行深入讨论,并

参与底稿收集和整理工作。此外,王嘉麟还参与了本次全套申请文件的制作、

讨论和修订工作。

     项目组成员王璐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中概览、业务与技术等章节的写作,并

与发行人质量保证部、生产部和财务部等部门的相关人员讨论发行人的主要产

品、行业情况和相关资质等情况,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上述人员进

行深入讨论,并参与底稿收集和整理工作。此外,王璐还参与了本次全套申请

文件的制作、讨论和修订工作。

     项目组成员郁思远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中概览、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章节的写作,与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人

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讨论了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情况,并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上述人员、发行人律师进行深入

讨论,并参与底稿收集和整理工作。此外,郁思远还参与了本次全套申请文件

的制作、讨论和修订工作。


四、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核过程说明

      (一)内部核查部门的成员构成

     保荐机构业管及质控部委派专人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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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芳、张浩、姚翔和徐卫力。


      (二)内部核查部门现场核查情况

     业管及质控部作为民生证券的内部核查部门,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至 11

月 2 日组织了对康华生物的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实地考察了康华生物办公场所

和生产基地,了解公司生产过程、设备、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情况;就公司的行

业状况、业务前景、销售模式、市场竞争中的优劣势、主要竞争对手、募投项

目、财务状况、重要会计政策等情况同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对项目组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完成情况进行了检查。


五、问核程序的履行情况

     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项目组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

有关规定,采取走访、访谈、查阅、要求当事人承诺或声明、由有权机关出具

确认或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贷款卡等有关资料、咨询专家

意见、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等核查方式,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

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尽职调查需重点核查事项进行了有效、合理和谨慎

的独立核查。2018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 月,项目组进行了补充核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

[2013]346 号),2018 年 11 月 12 日,民生证券对康华生物 IPO 项目的重要事项

尽职调查情况组织了问核程序,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杨卫东、内核委员会办公

室梁涛、风险管理总部田楠、业管及质控部方芳、胡忠春、项目保荐代表人陈

耀、徐德彬以及其他项目组成员王璐、王嘉麟、郁思远参加了问核程序。2019

年 1 月 14 日,民生证券对康华生物 IPO 项目补充 2018 年报的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情况组织了问核程序,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杨卫东、内核委员会办公室梁涛、

风险管理总部郝同民、业管及质控部苏欣、方芳、胡忠春、项目保荐代表人陈

耀、徐德彬、协办人朱晓洁以及其他项目组成员王璐、王嘉麟、郁思远参加了

问核程序。2019 年 3 月 29 日,民生证券对康华生物 IPO 项目一次反馈意见回

复的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组织了问核程序,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杨卫东、内

                                          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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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委员会办公室汪佳敏、风险管理总部郝同民、业管及质控部苏欣、方芳、胡

忠春、项目保荐代表人陈耀、徐德彬、协办人朱晓洁以及其他项目组成员王璐、

王嘉麟、郁思远参加了问核程序。2019 年 9 月 6 日,民生证券对康华生物 IPO

项目补充 2019 年中报的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组织了问核程序,保荐业务部门

负责人杨卫东、内核委员会办公室汪佳敏、风险管理总部郝同民、业管及质控

部苏欣、方芳、胡忠春、项目保荐代表人陈耀、徐德彬、协办人朱晓洁以及其

他项目组成员王璐、王嘉麟、郁思远参加了问核程序。2020 年 1 月 20 日,民

生证券对康华生物 IPO 项目补充 2019 年年报的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组织了

问核程序,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杨卫东、内核委员会办公室汪佳敏、风险管理

总部郝同民、业管及质控部苏欣、方芳、项目保荐代表人陈耀、徐德彬、协办

人朱晓洁以及其他项目组成员王璐、王嘉麟参加了问核程序。

     问核过程中,项目组详细说明了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采取的核查过程、

手段及方式,并承诺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

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

确保所有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

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

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

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

措施或行政处罚。


六、内核委员会审核过程说明

      (一)内核委员会构成

     出席本项目内核会议的民生证券内核委员会成员共 7 人,成员包括:曹倩

华、曹文轩、梁涛、田楠、徐玲、王卫国、范志伟。


      (二)内核委员会会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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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证券内核委员会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召开本项目内核会议。


      (三)内核委员会表决结果

     经过严格审查和集体讨论,内核委员会以 7 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

发行申报材料。


      (四)内核委员会成员意见

     内核委员会成员对本项目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成都康华生物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其证券申请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不存在重大的法

律和政策障碍,同意保荐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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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解决情况

一、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及审议情况说明

      (一)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我公司立项审核委员会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对康华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项目进行了审议,并提请项目组关注以下问题:

     1、除发行人外,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振滔还控制包括奥康投资在内的多家投

资管理公司,关注前述投资管理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存在投资与发行人

经营同类业务公司的情形,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2、关注公司疫苗产品生产的工艺流程,涉及的主要原材料、设备、工艺技

术及其生产周期、各生产阶段涉及的主要成本核算对象,制造费用、直接人工

在各疫苗产品之间的归集原则;主要原材料采购种类及数量,各主要疫苗产品

的产量与原材料采购、耗用量是否匹配。

     3、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疫苗生产、包装、运输等方面的产品质量内控制度

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结论

     民生证券立项审核委员会对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立项申请的审核结论为同意立项。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发现的发行人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收入大幅增长

     1、同行业收入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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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项目                         增长率                    增长率                    增长率
                 增长金额                    增长金额                   增长金额
                                 (%)                     (%)                     (%)
 智飞生物         215,231.06       160.31     89,662.15        201.06   -26,679.09      -37.43
 康泰生物          33,878.37        29.18     60,923.48        110.38     9,919.88      21.91
 沃森生物           -9,489.68      -14.20       7,726.02        13.07   -41,502.24      -41.25
 成大生物         -13,625.04       -10.68     24,636.00         23.93     8,626.46       9.14
   平均值          56,498.68        41.15     45,736.91         87.11   -12,408.75      -11.91
    公司           16,716.90        63.82     16,901.38        181.90     2,184.71      30.74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2016 年度,疫苗行业流通政策调整,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销售均受到一定

程度影响,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为-11.91%;2017 年度,同行业可比

公司营业收入均呈现增长,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为 87.11%;2018 年

1-9 月,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较 2017 年度平均增长率 41.15%,主要系智飞

生物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较大所致。智飞生物收入增长主要是由于其代理的默沙

东四价 HPV 疫苗销量大幅上涨。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均高于同行

业上市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为:①2015 年度,公司核心产品冻干人用狂犬病

疫苗(人二倍体细胞)处于市场开拓期,销售收入较少;②公司产品具有技术

优势。报告期,公司逐渐增强销售能力并不断加大市场推广及产品宣传力度,

公司产品优势逐渐被市场及接种者了解与认可,公司收入规模得以持续增加。

     2、收入增长合理性分析

     经过对报告期内公司疫苗产品销量、单价的量价变动分析及同行业分析,

项目组认为公司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如下:

     (1)销量变动影响分析

     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下公司主营业务产品销量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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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增长率               增长               增长率
                       销量                 销量                  销量                  销量
                                  (%)                率(%)            (%)
              境内
冻干人用狂            159.41       75.16     91.01     235.09     27.16   1,329.47             1.90
              直销
 犬病疫苗
              境内
(人二倍体                    -         -          -          -    7.33     -82.39          41.62
              经销
  细胞)
              合计    159.41       75.16     91.01     163.87     34.49     -20.75          43.52
              境内
                        11.58     -68.91     37.25     345.57      8.36    789.36              0.94
              直销
ACYW135       境内
                              -         -          -          -    9.95     -79.26          47.97
群脑膜炎球    经销
菌多糖疫苗    境外
                         4.64     -24.31      6.13     159.75      2.36     10.80              2.13
              经销
              合计      16.22     -62.61     43.38     109.87     20.67     -59.50          51.04
       合计           175.63       30.68    134.39     143.64     55.16     -41.67          94.56


     在境内直销模式下,公司直接向各地区疾控中心销售疫苗产品,疾控中心

订单量主要由其管理辖区内接种单位基于疫苗使用情况每月上报的疫苗需求量

决定;在境内经销及境外经销模式下,订单量由经销商预计的市场销售情况决

定。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9 月,公司主营业务产品销售数量增长

率分别为-41.67%、143.64%及 30.68%。其中,2016 年度销量下滑,主要系 2016

年 4 月疫苗行业流通政策调整后,与公司合作的经销商客户无法采购公司疫苗

产品,公司疫苗产品销售受到影响所致。

     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9 月,公司疫苗产品销量逐渐提高,主要系核心产

品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销量提高所致。

     (2)销售价格变动影响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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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销售模式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冻干人用狂       境内直销             265.19          265.32         256.91           246.42
犬病疫苗(人
                 境内经销                   -                -       214.65           132.86
二倍体细胞)

ACYW135 群       境内直销              48.14           52.01          56.03             56.43
脑膜炎球菌       境内经销                   -                -        23.28             21.29
  多糖疫苗       境外经销              16.94           16.83          16.90             15.75


     报告期内,在直销模式下,公司疫苗产品的销售价格主要由公司根据生产

成本、产品定位、目标区域消费水平等因素先行确定投标价格并经各地区省级

疾控中心招投标流程或遴选流程后最终确定;经销模式下,销售价格主要由公

司与经销商协商确定。公司经销价格低于直销模式价格。公司不同产品销售价

格变动具体分析如下:

     ①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报告期内,境内直销模式下,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 246.32 元/剂、256.91 元/剂、265.32 元/剂及 265.19 元/剂,

整体呈现小幅上涨趋势,主要原因:2016 年 4 月起,行业流通政策对疫苗冷链

运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公司需要承担疫苗运送至区县级疾控中心的费用,

考虑到运输及仓储成本的增加,公司逐步提高产品投标价格。

     2016 年度,境内经销模式下,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平均价格较 2015 年增幅较大,主要原因为:公司不同经销商间经销价格存在差

异,2016 年度经销价格较高的疫苗经销商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因此经销模式下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平均销售价格提高。

     ②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报告期内,境内直销模式下,公司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平均

销售价格波动主要系不同地区疾控中心采购价格及销售收入占比差异所致。

     报告期内,境内经销模式及境外经销模式下,公司 ACYW135 群脑膜炎球

菌多糖疫苗平均销售价格基本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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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变化主要由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销量及价格变动导致。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受产品市场定位及公

司发展战略影响,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低,销量及价格变化对主营

业务收入影响较小。

       (二)发行人是否具备疫苗生产企业所应具备的全部资质,包括资质名称、

认证时间、认证期限。

       经核查公司生产资质证书,公司具备疫苗生产企业所应具备的全部资质,

具体情况如下:

       1、药品生产许可证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拥有在有效期内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1 项,具

体如下:

                                                                     取得
序号          名称            发证机构         证书号码     权属               权利期限
                                                                     方式
                            四川省食品药          川        康华     原始          2020 年
 1       药品生产许可证
                            品监督管理局       20160271     生物     取得     12 月 31 日


       2、GMP 证书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拥有在有效期内的药品 GMP 证书 1 项,具

体如下:

                                                                            取得       权利
序号            认证范围               发证机构        证书号码      权属
                                                                            方式       期限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
                                       国家食品
        倍体细胞)(冻干分针剂)、                                    康华   原始      2023 年
 1                                     药品监督       SC20170085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                                       生物   取得     2月6日
                                       管理总局
          糖疫苗(冻干粉针剂)


       3、药品注册批件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拥有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注册批件 2 项,具体

如下:



                                           3-1-2-19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取得
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发证机构      药品批准文号         权属          权利期限
                                                                            方式
         冻干人用狂犬             四川省食
                         注射                        国药准字        康华   原始    2022 年
 1       病疫苗(人二倍            品药品监
                          剂                         20120007        生物   取得   3月2日
            体细胞)               督管理局
         ACYW135 群               四川省食
                         注射                        国药准字        康华   原始    2020 年
 2       脑膜炎球菌多             品药品监
                          剂                         20100009        生物   取得   6月8日
            糖疫苗                督管理局


       (三)环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事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和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的生产及销售,并拥有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

细胞)及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生产线各一条。2015 年 12 月 8 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对上述生产线项目向公司下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都

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物制品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

审批【2015】522 号),2017 年 6 月 26 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对上述生产线项

目向公司下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川环验【2017】082 号)。

报告期内,发行人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和 ACYW135 群脑膜

炎球菌多糖疫苗生产线项目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晚于发行人生产线项目实施技改建设及生产的时间的情况。

       截 至目 前 , 发行 人 现 有的 冻 干 人 用 狂 犬病 疫 苗 (人 二 倍体 细 胞 )和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生产线项目已履行了必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程序。根据发行人主管环保机关成都市龙泉

驿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情况说明》(龙环证【2018】

0013 号),发行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9 日期间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也未因违反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

处罚。

       经核查上述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环评

事项。




                                          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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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落实情况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王振滔直接持有公司 18.37%股权,

持有奥康集团 69.23%股权并通过奥康集团间接控制公司 21.44%股权,王振滔

直接和间接累计控制公司 39.81%股权,平潭盈科与泰格盈科执行事务合伙人

均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2.38%股权,

王振滔与盈科系持股比例较为接近。

     请项目组补充核查:结合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席位、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的认定是否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

     落实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会、股东(大)会历次议提案表决委托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执行董事、董事会的基本情况

            期间                              执行董事、董事会的基本情况
                                                     康华有限执行董事
 2015 年 1 月-2017 年 5 月
                                        执行董事                        王振滔
                                                      康华有限董事会
                                         董事长                         王振滔
                                          董事                          余雄平
 2017 年 5 月-2018 年 7 月
                                          董事                          赖满英
                                          董事                          蔡勇
                                          董事                          王清瀚
                                                      康华生物董事会
                                         董事长                         王振滔
                                          董事                          余雄平
 2018 年 7 月-2018 年 9 月                董事                          蔡勇
                                          董事                          王清瀚
                                        独立董事                        汪军民
                                        独立董事                        张炳辉



                                          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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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                              执行董事、董事会的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                     周俊明


     (2)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会、股东(大)会历次议提案表决委托情况和发

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说明

     报告期初至 2017 年 5 月,发行人设立执行董事,由王振滔担任,2017 年 5

月起,发行人设立董事会,王振滔担任董事长,并提名董事余雄平和董事王清

瀚,且由董事王清瀚任总经理,在董事会 4 名非独立董事中席位占 3 名,实际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及重大决策,并通过直接控制奥康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39.81%股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且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项目组认为,报告期初至 2017 年 5 月,发行人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在提交股东

会审议前,一般由王振滔提出、决定或批准且均获得股东会审议并一致同意通

过,其他股东未发表重大异议或投反对票。2017 年 5 月发行人设立董事会后,

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在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一般由王

振滔提出、决定或批准且均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

其他董事或股东未发表重大异议或投反对票。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为王振滔先生符合监管机构

的要求。

     (二)关于知识产权问题,根据招股书,发行人拥有 13 项发明专利、106

项实用新型专利,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共有研发及生产技术人员 149

人,其中由 15 名专职研发人员从事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和原有产品的升级改造。

公司主要自然人股东蔡勇及现任核心技术人员李声友均曾就职于成都生物制

品研究所,核心技术人员陈怀恭曾就职于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请项目组补充核查:(1)公司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以及非专利技术的保

护措施。(2)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尤

其是成都所、兰州所)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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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

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

纷。(3)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受让专利情形,如有请说明受让专利的时间、转

让方、交易价格、转让方取得专利的方式以及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落实情况:

     1、公司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以及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和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核心技术情况及形成过程如下表所示:

                                                                           专利      形成
    产品                   核心技术                     专利名称
                                                                           权人      过程
                1、100L 大体积生物反应器微
                载体规模化培养、扩增人二倍
                体细胞技术;                     发明专利:一种人用二
冻干人用狂犬
                2、狂犬病毒连续培养技术;        倍体细胞狂犬灭活疫苗      康华      自主
病疫苗(人二
                3、深层过滤+超滤浓缩+层析             及其制备方法         生物      研发
 倍体细胞)
                纯化工艺技术;                   (ZL200910155068.6)
                4、灭活技术;
                5、冻干工艺技术
ACYW135 群                                       发明专利:四价脑膜炎
                1、四价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康华      自主
脑膜炎球菌多                                     球菌多糖疫苗的制备工
                的制备工艺技术                                             生物      研发
   糖疫苗                                        艺(ZL201110245718.3)


     项目组取得了公司专利申请文件及专利证书、专业文献等资料,经核查,

项目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全部的核心

技术均成功申请了发明专利,不存在非专利技术。

     2、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尤其是

成都所、兰州所)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

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

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1)公司不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尤其是

成都所、兰州所)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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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公司主要产品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ACYW135 群脑膜

炎球菌多糖疫苗核心技术的研发、发明专利的申报及取得均基于公司研发、生

产条件,且主要产品已经实现规模化生产及销售,工艺技术成熟;公司核心技

术人员均长期专职于本公司工作,多年来形成了稳定的技术团队,公司建立了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制度》,并通过吸收核心技

术人员成为公司股东,与公司实现共赢发展。

     经核查公司专利权属文件、研发项目立项文件、验收文件、专利申请文件

等资料,项目组认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保持稳定,公司不存在对核心技术人

员的依赖。

     ②项目组取得了公司专利权属文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网站及裁判文书网

等公开信息进行检索、获取公司及核心技术人员简历及相关承诺、对公司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项目组认为,公司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尤其是成都所、兰州

所)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2)项目组取得了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及相关承诺、对公司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网站及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进行检索。

     经核查,项目组认为,公司专利、核心技术不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

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未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历史出资的问题,请项目组补充核查如下事项:平潭盈科与泰

格盈科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合计

持有公司 32.38%股权,对平潭盈科与泰格盈科如何穿透核查的情况,各出资

人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对赌情形。

     落实情况:

     1、平潭盈科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平潭盈科持有公司 27.4664%股份,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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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                       平潭盈科盛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6 年 8 月 1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00 万元
            住所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
        办公地址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
     执行事务合伙人                                       盈科创新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
                                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
        经营范围
                                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8MA34AAN47G
        主营业务                                        创业投资业务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相关性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已备案,备案编码为 ST5552


     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平潭盈科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盈科创新         普通合伙人                  2,185.6800        货币                7.2856
   杨建雄          有限合伙人                  2,349.8400        货币                7.8328
    沈璇           有限合伙人                  6,560.1900        货币               21.8673
   钱明飞          有限合伙人                  7,287.0000        货币               24.2900
   卢辰茵          有限合伙人                  3,479.7600        货币               11.5992
   王清瀚          有限合伙人                  6,274.5300        货币               20.9151
  上海远晟         有限合伙人                  1,863.0000        货币                6.2100
             合计                             30,000.0000                          100.0000


     2、泰格盈科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泰格盈科持有公司 4.9086%股份,泰格

盈科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                         宁波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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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00 万元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D0409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 2433 弄联洋星座 G 座
     执行事务合伙人                                      盈科创新
                             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
                             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
        经营范围
                             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81T4N6W
        主营业务                                       创业投资业务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相关性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已备案,备案编码:SN9806


     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泰格盈科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盈科创新          普通合伙人                     1,500.00     货币                 5.00
    泰格医药          有限合伙人                     5,700.00     货币                19.00
    宁波曈琳          有限合伙人                     1,350.00     货币                 4.50
     朱睿翔           有限合伙人                     1,050.00     货币                 3.50
     陈春生           有限合伙人                      900.00      货币                 3.00
    杭州复琢          有限合伙人                 19,500.00        货币                65.00
                 合计                            30,000.00                          100.00


     3、各出资人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对赌情形

     通过核查各出资人的出资来源说明、出资流水和无代持承诺,项目组认为,

各出资人的出资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合法,不存在股份代持、对赌情形。


四、问核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在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采取

的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一)问核中发现的问题

     问核过程中,民生证券根据《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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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问题逐一进行回复,民生证券已按照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未发现

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问题。


      (二)在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采取的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2018 年 3 月至 2020 年 1 月期间,民生证券采用调取工商登记资料、获取

相关方承诺说明、实地走访、网络查询、访谈当事人等方式,对《关于保荐项

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要求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已履行了

必要的核查程序。


五、内核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2018 年 11 月 19 日,民生证券召开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会议,经过严格审

查和集体讨论,保荐机构认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不存在重大的法律

和政策障碍,同意保荐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内核委员会

提出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内部控制制度,请项目组补充核查:长生疫苗事件后,国家出

台哪些相关行业政策进行规范,发行人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标

准的规定方面是否严格遵循,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格执行。

     落实情况:

     经核查“长生疫苗事件”后国家出台疫苗行业相关的法律政策,2018 年 11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

意见稿》”),主要在以下方面重点作出规定:

     1、配送渠道。《征求意见稿》针对“疫苗供应和配送”做了规定:疫苗上

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

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疫苗配送至

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可以收取储存运输费用,费

用由企业承担,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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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市后研究和管理。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疫苗质量管理体

系,制定并实施疫苗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疫苗上市后研究,对疫苗

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

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

     3、增加报告制度、强制保险、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征求意见稿》将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的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

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进行全链条统筹

整合,强化了法律措施,增强了疫苗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引导

疫苗企业规模化发展及改进生产工艺、建立信息化追溯系统、加强研发及创新

能力,强化企业在疫苗全链条的法律程序及责任,包括产品研发、风险管理及

全程监控等方面,有利于疫苗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企业改进疫苗生

产工艺,不断提高疫苗质量。

     经核查公司疫苗产品的批签发证书、质量控制文件等资料,项目组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按照 GB/T 19001-2015 idt 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

系要求》、ICH Q10《制药质量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公司质量保证部建立《质量

风险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管理制度》、《物料供应商质量审计管理制度》等

制度,质量控制部建立《理化实验室管理制度》、《生化实验室管理制度》、《生

物实验室管理制度》等制度。公司其它部门亦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建立质量控制相关的制度。

     2、项目组获取了公司疫苗产品全部的批签发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公司疫苗

产品销售均经过了批签发程序。

     3、经核查药监部门的检查记录、公开信息检索、与公司董监高进行访谈并

取得公司承诺、四川市食品药品监督与管理局访谈、获取无违规证明,项目组

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疫苗产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因质量问题受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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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经履行上述核查程序,项目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疫苗产品严格遵

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建立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制度,拥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证》、疫苗产品的注册批件及 GMP 认证,全部疫苗产品在出厂前均经国家药监

部门抽样检测合格并颁发批签发合格证,发行人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

家药品标准的规定方面是否严格遵循,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

     (二)关于推广模式的问题,报告期发行人销售推广费分别为 724.55 万元、

2,212.72 万元、9,474.63 万元、14,075.56 万元,主要通过与具备区域资源优势

的销售推广商的协作,加大市场推广投入及产品宣传力度。报告各期间推广费

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占比分别为 10.20%、23.81%、36.18%和 32.80%。在

境内直销模式下,公司疫苗产品采取专业化学术推广模式实现销售。请项目组

补充核查推广费使用是否存在不当利益安排,是否能够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

险,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落实情况:

     项目组核查了公司与推广商签订的推广协议、公司相关制度,报告期内,

公司建立《市场推广服务商管理制度》等制度,对推广商的选择、日程管理、

考核等进行规定,包括:

     1、公司对推广商资格进行严格评定,包括推广商资金实力、疫苗推广能力、

商业合规等方面,取得《营业执照》、《合格推广商申请表》等文件,通过评

定后的推广商,公司根据市场规划、销售策略等方面与专业化学术推广商签订

《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与医务人员互动的活动内容

包括学术推广、技术咨询、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

情况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与医务人员的沟通形式包括在医疗机构当面沟通、

举办学术会议、讲座、提供学术资料、通过互联网沟通或电话会议、医疗机构

同意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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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对推广商实行严格的区域划分、区域客户保护、推广产品要求,要

求每家推广商严格执行公司划定的区域及客户保护要求,在指定区域内推广公

司疫苗产品,禁止跨区域推广疫苗,公司营销人员定期对推广商进行走访、审

核推广服务附件,若存在上述情况则对推广商采取惩罚措施并且终止合作。

     3、推广商在其推广服务区域内只能向各级疾控中心、疫苗接种单位进行推

广服务,不得向其他单位推广,公司营销人员定期对推广商进行走访、审核推

广服务附件,若存在上述情况则对推广商采取惩罚措施并且终止合作。

     4、公司对市场推广服务商建立考核制度,包括商业合规、推广效果等方面,

未通过公司考核的推广商,公司终止与其的服务。

     项目组通过查阅公司销售制度、访谈相关人员、检查财务凭证及公司与推

广商签署的推广协议等方式对公司推广费的计提、确认及支付方式进行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年度预计盈利情况编制推广费的预算,并对推广费进

行预算控制。市场推广商定期向公司报送推广服务工作计划并填写《推广服务

费用结算核算月报表》,经公司营销部门审核后,财务部门根据《推广服务费

用结算核算月报表》定期对销售推广费进行计提确认。专业推广服务商完成推

广服务后,向公司提供推广服务结算资料,公司营销部门、财务部门对结算资

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司根据相关协议约定

向推广商支付销售推广费用。公司推广费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直接向推

广商的银行账户汇款。

     针对公司销售过程推广费使用是否存在不当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组通过

对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包括经销商、疾控中心)及推广商进行走访、核查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主要销售人员、财务经理、出纳、司机

的银行卡流水、对公司主要推广商进行公开不良信息检索、获取其出具的相关

承诺文件等程序,发现: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主要销售人员、财务经理、出

纳的银行卡流水,上述人员与公司推广商不存在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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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与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包括经销商、疾控中心)、供应商及推

广商走访的过程中,未发现公司推广商存在与上述单位有不当利益安排等违法

违规行为;

     (3)公司推广商均出具了相关承诺,保证在与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不存在

不当利益安排。

     (4)对公司主要推广商进行公开信息检索,未发现公司主要推广商与公司

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主要销售人员等发生不当利益的情形

或者因此情形受到处罚的情形。

     经履行上述程序,项目组认为推广费使用不存在不当利益安排,能够有效

防范商业贿赂风险,相关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关于收入确认及货款结算问题,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收入、应收

账款增幅较大,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40.19%、

76.35%、40.18%及 70.14%。请项目组补充核查:应收款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

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一致。

     落实情况:

     公司坏账政策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账龄              公司        康泰生物        智飞生物        沃森生物    成大生物
    6 个月以内                  0%           0%             0%             0%            5%
   6 至 12 个月
                                5%           5%             5%             5%            5%
   (含 12 月)
1 至 2 年(含 2 年)         10%            10%           20%             20%           10%
2 至 3 年(含 3 年)         30%            30%           50%             50%           30%
3 至 4 年(含 4 年)         50%            50%           80%            100%           50%
4 至 5 年(含 5 年)         80%            80%          100%            100%           80%
     5 年以上               100%           100%          100%            100%         100%


     项目组获取了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账,并对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进行了账

龄分析,公司各年末 80%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均在 1 年以内,账龄构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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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模式、客户构成及行业特点相符,坏账风险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波动主要系未到结算期的款项金

额变动所致,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与公司销售政策基本一致,公司未对同一

类别客户的信用政策进行修改,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提高销售收入的情形。

     经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政策对比分析,项目组认为,公司坏账政策制定

谨慎、合理,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四)关于毛利率问题: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84.38%、

90.72%、89.46%及 94.59%,其中狂犬病疫苗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88.86%、

92.13%、90.34%及 94.92%,持续增长,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项目组补

充核查:分产品说明发行人毛利率处于较高水平的主要原因。

     落实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84.38%、90.72%、89.46%及 94.59%,

整体呈持续增长趋势,且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如下:

     1、疫苗行业毛利率水平较高

     公司主营业务为疫苗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所处行业为生物制药行业,生

物制药行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产品附加值较高,因此行业内

企业普遍拥有较高的营业毛利率水平。

     疫苗制品属于生物制药行业中的专业领域,行业准入较为严格,根据 2018

年 9 月全国疫苗行业检查结果,我国疫苗企业共有 45 家,具备疫苗生产能力的

疫苗生产企业数量仅为 38 家,行业市场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同时,疫苗制品的

研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与时间成本,疫苗生产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

研发风险。因此,疫苗企业存在着高回报的需求。

     2、公司核心产品具备竞争力

     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为公司核心产品,由于该产品

采用人二倍体细胞作为细胞基质,使用“大体积生物反应器微载体规模化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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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增人二倍体细胞”技术,并经层析纯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在安全性、免

疫原性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五)关于产品有效期及销售退回问题: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有效期问题,

在出货或签批的情况下,若疫苗产品已经销售给疾控中心后,存在有效期失效

的情形下,双方如何约定权利义务?请项目组补充核查并说明:发行人产品疫

苗报告期产销率情况看,存在出货或签批滞后的情况,是否存在疫苗使用滞后

或延期的情况,影响产品保质期的问题,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产品如何安全使

用?

     落实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产品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产销率保

持上升,公司严格遵照《疫苗监督与管理条例》(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公司疫苗产品均在生产前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产品注册批件,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注册效期为 36

个月,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注册效期为 24 个月,从公司半成品配

置完成之日起算。

     公司全部疫苗产品在出厂前均经国家药监部门抽样检测合格并颁发批签发

合格证,批签发合格证充分提示产品具体有效期等各有关内容,若公司疫苗产

品存在距离有效期届满不满 6 个月的情况,则客户退回距离有效期届满不满 6

个月的疫苗产品,公司作报废处理,以保证公司疫苗产品在距离有效期届满不

满 6 个月的情况下不能上市流通,疫苗产品能够安全使用。

     发行人的疫苗产品不存在因出库或批签发导致影响疫苗产品使用滞后,而

影响产品保质期的情况,在公司疫苗产品距离有效期届满不满 6 个月的情况,

客户退回距离有效期届满不满 6 个月的疫苗产品,公司作报废处理,以保证公

司疫苗产品在距离有效期届满不满 6 个月的情况下不能上市流通,疫苗产品能

够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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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

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2013)46 号要求进行

的核查情况

      (一)收入方面

     1、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是否符合行业和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发行

人产品或服务价格、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及

其走势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异常。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行业政策文件,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访谈,

通过访谈客户了解了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同时,保荐机构通过有关

客户、供应商等第三方进一步了解了发行人的产品质量、行业地位、服务能力

和市场声誉等,分析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竞争优势与

可持续发展能力。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

报表,分析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业务构成变动情况,取得了发行人主要产品

销售统计数据及发行人行业发展情况统计数据;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康泰生

物、沃森生物、智飞生物、成大生物等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经营规划等

公开信息,同时,保荐机构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展

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核查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其变动情况的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因产品技术含量较

高,价格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价格与同

类产品市场价格一致。

     公司核心产品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市场占有率较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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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采用人二倍体细胞作为培养基质,在安全性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报告期内,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销量整体呈现上涨趋势,2017 年度、2018

年度销量增幅较大。

     2、发行人属于强周期性行业的,发行人收入变化情况与该行业是否保持一

致。发行人营业收入季节性波动显著的,季节性因素对发行人各季度收入的影

响是否合理。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主要客户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主

要产品是否受到存在季节性波动影响以及其原因,取得了报告期各月发行人销

售收入明细账、各季度收入明细表,对发行人报告期各季度销售收入变动进行

了分析。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单价变动趋势与行业价格变动趋势、同行业公司价格

变动趋势一致,且发行人各季度收入分布不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周期性特征。

     3、不同销售模式对发行人收入核算的影响,经销商或加盟商销售占比较高

的,经销或加盟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

则的规定,是否与行业惯例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发行人合同收入确认时点的

恰当性,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核查情况: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和 ACYW135 群

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报告期内,发行人曾采用“经销与直销相结合”的销售

模式,主要向疫苗经销商、疾控中心销售疫苗产品,符合疫苗行业特征。2016

年 4 月,疫苗行业第二类疫苗流通政策调整,发行人境内销售模式调整为直销

模式,直接向疾控中心销售疫苗产品。因此,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公司曾

向经销商销售疫苗产品。疫苗经销商采购后,公司产品的最终销售去向为各地

区疾控中心。

     保荐机构了解了发行人销售业务模式,访谈主要客户,获取发行人收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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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具体依据,结合发行人销售模式、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等;对发行人收入

确认政策进行分析,确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通过抽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销

售收入确认进行了截止性测试,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

况;通过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会计政策,确认发行人收入确认原则的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

恰当,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与行业惯例不存在显著差异。

     4、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与新增和异常客户交易的合理性及持续性,

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以及期后是否存在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发行

人主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发行人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与销售合同金

额之间是否匹配。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匹配,

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是否匹配。大额应收款项是否能够按期

收回以及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是否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账,分析是否存在年末突击确认收入

以及其后大量销售退回;分析了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和各季度销售收入的

波动情况并抽查各发货单;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名销售客户的变化情况检

查。保荐机构对主要客户进行了走访、函证,查阅了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应

收账款回款明细、银行回单,核查了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客户变化原因合理,不存在突击确认收入以及期后大

量销售退回的情况。2016 年疫苗行业第二类疫苗流通政策调整,发行人的销售

模式调整为直销模式。根据相关规定,疫苗经销商无法向公司采购疫苗产品,

发行人境内客户变更为各地疾控中心。同样因政策调整影响,发行人 2015 年度

疫苗销售期后退回的疫苗数量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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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与经销商签订框架协议并根据需求签订订单,发行人与各地区疾控

中心签订合同,不存在销售金额与订单金额不匹配的情形。发行人应收账款主

要来自于疾控中心客户,与发行人销售收入客户相互匹配,新增客户的应收账

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相互匹配。

     5、发行人是否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报告期收入的增

长,报告期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隐匿关联交易

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发行人关

联方名单;取得主要客户的工商档案并对其进行实地走访,了解是否与发行人

存在关联关系;取得了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了解

其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报告期内收入增

长的情况,不存在隐匿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二)成本方面

     1、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及其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原材

料和能源的价格及其走势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异常。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

料及单位能源耗用与产能、产量、销量之间是否匹配。报告期发行人料、工、

费的波动情况及其合理性。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获得主要原材料和主要能源的外部市场数据等相关资料,并与发

行人报告期内的采购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对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访谈和函证;对

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单位能源耗用与产量等数据和发行人料、工、费的波动情

况进行了分析性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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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单位能源耗用和产量基本匹配,发行人料、工、

费的各期占比波动较大,符合疫苗行业特点,基本处于合理范围。

     2、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

成本核算的方法是否保持一贯性。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获得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取得发行人成本明细表,核对原材料

收发存、生产领用明细表,抽查发行人报告期部分疫苗生产批次的成本并分析

计算合理性,检查报告期内成本核算方法是否保持一贯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成

本核算的方法保持一贯性。

     3、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

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

情况。是否存在主要供应商中的外协或外包方占比较高的情况,外协或外包生

产方式对发行人营业成本的影响。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明细表,对各期主要供应商进行了分

析;与发行人采购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供应商变动的原因;查阅了主要供应

商的采购合同等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对重要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核查

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异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供应商管理制度等内部流程择优选择供应商,与主

要供应商合作关系保持稳定,各期采购与发行人经营状况匹配,采购金额与合

同签订金额相匹配,合同履行情况不存在异常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外协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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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

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报告期

实际执行情况,异地存放、盘点过程存在特殊困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

货的盘存方法以及履行的替代盘点程序。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分析报告期内单位成本各项目及其变动的合理性,复核固定资产

折旧、制造费用分配等费用的合理性。同时获取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参与存

货盘点过程,检查企业对存货进行的盘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真实,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

支出混入存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存货盘点制度得到有效执

行。


       (三)期间费用方面

     1、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项目是否存在异常或变动幅

度较大的情况及其合理性。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明细,

对于销售推广费、职工薪酬等期间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核查了相关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并分析其变动原因。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项目变动与实际情

况相符。

     2、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相比,是否合理。发行

人销售费用的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的一致性,销售费用的项目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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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与当期发行人与销售相关的行为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相关支出由其他利益相

关方支付的情况。

     核查情况:

     发行人销售费用主要为进行市场推广、产品宣传及仓储运输所产生,发行

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处于合理水平。发行人销售费用主要为

销售人员薪酬、销售推广费、会务费及仓储物流费等,保荐机构获取发行人各

期销售人员名单,分析销售人员数量与薪酬支出的配比关系、疫苗产品销售量

与配送费的配比关系,抽查了发行人期间费用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处于合理区间内。报

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变动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

     3、发行人报告期管理人员薪酬是否合理,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列支与发行人

当期的研发行为及工艺进展是否匹配。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报告期内管理人员薪酬的变动情况及研发费用规模情况,

通过对管理层、研发人员访谈,了解管理人员薪酬变动及研发费用变动情况是

否合理。获取了公司研发项目情况,与公司的研发团队和研发费用情况进行了

比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薪酬变动情况真实、合理;研发费用支出真实、

合理,多项新产品研发项目为发行人竞争优势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4、发行人报告期是否足额计提各项贷款利息支出,是否根据贷款实际使用

情况恰当进行利息资本化,发行人占用相关方资金或资金被相关方占用是否支

付或收取资金占用费,费用是否合理。

     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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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报表、银行借款协议、贷款利息支出

明细以及其他重大债务合同,了解发行人贷款情况,核查了发行人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足额计提了各项贷款利息支出,不存在利息资本化的情

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占用相关方资金或资金被相关方占用支付或收取了资金占

用费,费用合理。

     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所在地

区平均水平或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差异的合理

性。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变动趋势以

及团队学历、职称构成情况,并与发行人所在地成都市的社会平均工资进行比

较,分析差异及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总额及平均工资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发行人平均

工资水平高于所在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


       (四)净利润方面

     1、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合规性。其中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

助,是否满足确认标准,以及确认标准的一致性;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政

府补助的划分标准是否恰当,政府补助相关递延收益分配期限确定方式是否合

理等。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政府补助相关文件、银行进账单等原始凭证及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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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政府补助的收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合规,按实际收到的补助金额

确认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划分标准恰当。

     2、发行人是否符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如

果存在补缴或退回的可能,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与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发行人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核查了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分析其是否存在补

缴或退回的可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符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条件,相关会计处理合规。


七、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

规则中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的规定,对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相

关情况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

     经核查,发行人法人股东包括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平潭盈科盛道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杭州九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其中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为平潭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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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盛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和杭州九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旭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2、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上述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人协议、基金备案登记证明的

等资料及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平潭盈科盛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波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杭州九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八、关于对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处于发展成长时期,生产经营及研发投入的资金需求较大,

而融资渠道相对有限,为支持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决定将盈余投入生产和研发,

因此未进行股利分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发行人已于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新章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

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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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发放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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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

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3、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

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

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

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4、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 2 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

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

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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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

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对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

中的最低比例进行提高的。

     5、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及董事会和

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

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

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应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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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以下简称“《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逐

项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制定了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充分考

虑了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利益、意愿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兼顾了发行人与其

股东的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平衡;发行人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

划,符合《通知》及《指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草案)

中列明了《通知》及《指引》中要求应予载明的相关事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

已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对发行人分红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


九、对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了审

慎核查:

     1、公司所预计的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是合理的,并就填补即

期回报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且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

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的承诺;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涉及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所预计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及相应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对发行人独立运营情况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运营的实际情

况。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与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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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独立面向市场自主

经营的能力,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

     1、资产完整性

     报告期内,公司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

生产经营场所、机器设备、商标、专利及其他辅助配套设施和权利,对所属资

产拥有完全控制支配权。公司资产完整,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2、人员独立性

     报告期内,公司拥有独立的人力资源部门,独立负责员工劳动、人事和工

资管理;制订了一整套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均具有独立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均为公司专职工作人员,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未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财务独立性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

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实施严格的财务监督管理。公司

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公司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拥

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公司能够独立作

出财务决策,自主决定资金使用事项,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

资金使用安排的情况。

     4、机构独立性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独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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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建立了较为高效完善的职能结构,各职能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独立行

使经营管理权。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

合署办公的情形。

     5、业务独立性

     报告期内,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

业务经营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从事

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

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不与公司发生任何同业竞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

面独立性论述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

方面独立,具备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十一、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

合理,失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等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的稳定股价、减持股份安排、股份回购、避免

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承诺内容及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确认上述

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承诺主体的实际情况,承诺及约束措施合理,能

够有效得到执行。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说明

     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时,保荐机构均仔细核查其专

业意见,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与保荐机

构所作判断不存在差异。

     (以下无正文)



                                          3-1-2-49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耀                   徐德彬

项目协办人:

                                 朱晓洁

项目组成员:

                                  王璐                   王嘉麟               郁思远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杨卫东

内核负责人:

                                 袁志和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卫东

总经理:

                                 周小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50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附件: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

发行人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陈耀           徐德彬
  一     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视实际情况填写)
(一) 发行人主体资格
         发 行 人 生 产 经 营 核查情况
         和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募投
    1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项目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里的分类,确认发行人的
         业政策情况           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 行 人 拥 有 或 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
         用的专利             簿副本
    2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拥 有 或 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
         用的商标             关证明文件
    3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4    著作权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 的 集 成 电 路 布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5    图设计专有权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采 是否实际核验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
         矿权和探矿权         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6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特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取得其出具的证
         许经营权             书或证明文件
    7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行人拥有与生
         产经营相关资质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
         (如生产许可证、
                              证书或证明文件
    8    安全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等)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曾发行内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部职工股情况
    9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 行 人 曾 存 在 工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10
         会、信托、委托持

                                          3-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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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情况,目前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的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二)     发行人独立性

           发行人资产完整      实际核验是否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
           性                  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
   11                          情形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披 露 的 关 是否实际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
           联方                 员进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12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关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
           联交易               公允性
   13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是 否 存 在 核查情况
           关联交易非关联
   14                           经核查,发行人关联方转让或注销的情形合法合规,发行人
           化、关联方转让或
                                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注销的情形
(三)     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发行人的主要供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应商、经销商
   15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并一期
                                是否以向新增客户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是否存在新增客
   16
           户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重要合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同
   17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的 会 计 政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策和会计估计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18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是否走访重                  是否核查发
                                要客户、主要 是 否 核 查 主 行 人 前 五 名
                                                                           是否核查报
                                新增客户、销 要 产 品 销 售 客 户 及 其 他
           发行人的销售收                                                  告期内综合
   19                           售金额变化 价格与市场 主要客户与
           入                                                              毛利率波动
                                较大客户,核 价 格 对 比 情 发 行 人 及 其
                                                                           的原因
                                查发行人对 况               股东、实际控
                                客户所销售                  制人、董事、


                                          3-1-2-52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的金额、数量                        监事、高管和
                               的真实性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是否走访重要供
                                                          是否核查重要原     方与发行人及其
                               应商或外协方,核
           发行人的销售成                                 材料采购价格与     股东、实际控制
                               查公司当期采购
           本                                             市场价格对比情     人、董事、监事、
   20                          金额和采购量的
                                                          况                 高级管理人员和
                               完整性和真实性
                                                                             其他核心人员之
                                                                             间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期间费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用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21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货币资金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银行账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22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等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应收账款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的一致性
   23
                               计划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存货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24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固定资产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情况                的真实性
   25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发行人银行借款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情况                行,核查借款情况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26
                                                                   期借款及原因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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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行 人 应 付 票 据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情况
   27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四)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发 行 人 的 环 保 情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况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28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控股股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东、实际控制人违
                                部门进行核查
   29      法违规事项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事、高管任职资格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30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遭受行政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处罚、交易所公开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31      谴责、被立案侦查
           或调查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发行人税收缴纳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32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五)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发 行 人 披 露 的 行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业或市场信息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33                           际相符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涉 及 的 诉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讼、仲裁             法院、仲裁机构
   34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
           高管、其他核心人
                                机构
   35      员涉及诉讼、仲裁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技 术 纠 纷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
   36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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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与保荐机
           构及有关中介机
           构及其负责人、董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
           事、监事、高管、
                               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核查
     37    相关人员是否存
           在股权或权益关
           系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对外担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
           保
     38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律师、会计
                               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
           师出具的专业意
                               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
     39    见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从事境外      核查情况
     40    经营或拥有境外
           资产情况            经项目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境外经营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 核查情况
           实际控制人为境
     41
           外企业或居民     经项目组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振滔先生非
                            境外居民
二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4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三    其他事项


     4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填写说明:
     1、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核查事项进行独立核
查。保荐机构可以采取走访、访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独立走访存在困难
的,可以在发行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进行核查,但保荐机构应当独立出具核查意见,
并将核查过程资料存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走访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一种方式,保荐机构可以在进行走访核查的同时,采取
要求当事人承诺或声明、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或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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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卡等有关资料、咨询专家意见、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等有效、合理和谨慎
的核查方式。
    3、表中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以在备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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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
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
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
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
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耀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杨卫东

职务: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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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
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
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
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
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承诺:




.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德彬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杨卫东

职务: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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