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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华生物: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06-0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九年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3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3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4

四、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4

五、     发行人的业务..................................................................................................4

六、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

七、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8

八、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8

九、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1

十、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2

十一、      发行人的税务............................................................................................ 12

十二、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3

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4

附件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兼职情况......................... 16




                                                    3-3-1-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康华生物”)委托,担任发行人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出具
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对发行人 2016 年、
2017 年和 2018 年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出
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D10001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
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再次审慎核查,现就原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
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意见书”)。

    本补充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
补充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前
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意见书声明事项,除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列
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
使用简称一致。

    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73,517,255.20 元、166,055,570.18 元,发行
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1,000 万元。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367,700,453.26 元,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
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984,125.44 元、73,517,255.20
元、166,055,570.18 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
况良好,符合《证券法》和《创业板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发行上市依然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在资产、
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情况,以及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
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详见本补
充意见书附件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
业务、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四、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成都市工商局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出具《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的情况说明》,载明“2015 年 1 月 1 日至查询之日,该企业在成都市企业信
用信息系统中无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处罚的信息”。

    成都市工商局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出具《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的情况说明》,载明“自 2018 年 10 月 20 日至查询之日,该企业在成都市企业
信用信息系统中无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成都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处罚的信息”。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康华有限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康华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各发起人
均不存在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质押的情形,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第三方权
益,亦未就该等股份所含的表决权、收益权设置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
在任何被冻结或权属争议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

                                  3-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入、营业收入如下:

                                                                                     单位:元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559,448,666.34               261,874,508.07          92,912,126.51
       营业收入         559,467,534.26               261,930,180.57          92,916,354.01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100.00%                      99.98%                   100.00%
       收入比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在其《营
业执照》列示的经营范围之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存在产品出口情形,除此之外发行人没有在中国
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有
权部门的批准,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发行人近三年内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8 年 9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的变动情况如下:

    1.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成都智汇益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勇控制
的企业,已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注销。

    2.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振滔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新增
三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3-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长沙奥龙鞋业销售有限公司                     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持股 100%
2         嘉兴茵特斯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英特斯博体育有限公司持股 100%
3           绍兴宜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英特斯博体育有限公司持股 100%

     杭州爱拍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原由王振滔持股 55%,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王振滔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2018 年 11 月,王
振滔将其持有的杭州爱拍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55%股权转让给李华君,杭州爱拍
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再是王振滔控制的企业。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上述
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为发行
人的关联方,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等企业的更新情况见本补充意见书附
件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兼职情况”。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其他企业及上述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是发行人的关联
方,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武汉潮汛管理咨询企业(有限
合伙)及武汉潮立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再是发行人独立董事汪军民
控制的企业。

     (二)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主要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            采购鞋类                 -          6,300.00                  -
温州奥嘉国际酒店管理有
                                接受服务        18,513.98           3,464.00                  -
限公司
上海沂文生物科技有限公
                                接受服务                 -     12,770,594.00      8,674,951.36
司



                                           3-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关联方资金拆借

      (1) 向关联方借款

                                                                                                 单位:元
关
      项目                                                                         2018 年度减        2018.
联               2016 年度增加       2017 年度增加            2017 年度减少
      名称                                                                             少             12.31
方
奥    借款
                                 -                    -           229,163,010.00                  -        -
康    本金
集    借款
                   10,107,043.59         5,103,292.07              21,249,648.06       5,500,000.00        -
团    利息

      (2) 借款给关联方

                                                                                                 单位:元
关
联      项目名称      2016 年度增加       2017 年度增加               2017 年度减少           2018.12.31
方
周      借款本金            20,000.00             60,000.00                970,000.00                      -
蓉      借款利息            39,765.05             38,125.68                122,371.93                      -

林      借款本金           229,571.41                         -           8,030,199.74                     -
鹏      借款利息           353,315.51            324,218.94               1,062,047.44                     -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5,438,202.19                  3,321,632.66            1,520,625.24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2018 年 12 月           2017 年 12 月 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1 日                    日
应收利息            林鹏                                  -                        -             737,828.50
应收利息            周蓉                                  -                        -              84,246.25
其他应收款          林鹏                                  -                        -           8,030,199.74
其他应收款          周蓉                                  -                        -             910,000.00
应付利息            奥康集团                              -            5,500,000.00           21,646,355.99
其他应付款          奥康集团                              -                        -         229,163,010.00
                    上海沂文生物科
其他应付款                                                -                        -           3,839,600.00
                    技有限公司


                                             3-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或协商定价原则进行,根据公司实
际需要进行,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原则,交易条款及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以及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情况。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更新情况如下:

       (一)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1. 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专利情况如下:

                                                                专利    权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类型      人    方式
                                                                实用    康华    原始
1.       ZL201820352608.4   一种细菌培养用培养皿   2018. 3.15
                                                                新型    生物    取得

       (二)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发行人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经营设备,发行人的主
要生产经营设备运行状态良好,不存在设备无法使用的情形。经抽查发行人部分
新增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买卖合同和购置发票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
法取得并拥有上述生产经营设备,且该等设备未设置任何质押、冻结等他项权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取得的主要财产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
书;发行人对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
纠纷;除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不动产权抵押事项外,发行人现
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或者其他权利限
制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文件,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指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所产生的营业收入超过
300 万元,以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


                                      3-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情况如下:

       1. 销售合同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合同对方   签署日期           合同内容
 号                                                                            (元)
        第二类疫苗购   北京市疾病预   2018.12.6    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       4,275,000
1.
        销补充协议     防控制中心                  苗(人二倍体细胞)
        第二类疫苗购   北京市疾病预   2018.12.19   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      14,250,000
2.
        销补充协议     防控制中心                  苗(人二倍体细胞)

       (二)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新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在公开网站查询的
结果并经发行人的确认及承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员工名册及其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为其在册员工
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在册员工总人数 265 人,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缴纳社会保
险的具体情况如下:

     保险类别    缴费人数                       未缴纳原因
     养老保险      260            3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2 人为员工个人缴纳
                   258        3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2 人为员工个人缴纳,2 人自行
     医疗保险
                                        参保成都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工伤保险        260          3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2 人为员工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        260          3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2 人为员工个人缴纳
     生育保险        260          3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2 人为员工个人缴纳
       2019 年 1 月 7 日,成都市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编号: 2019)字第 1472037
号),载明“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该单位按其申报工资缴纳了社会保险
费,此期间无欠费”。

       2.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员工名册及其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为其在册员工
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3-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查,发行人在册员工总人数 265 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如下:

     科目                 缴费人数                         未缴纳原因
   住房公积金               250                   15 名员工处于试用期,尚未转正
    2019 年 1 月 8 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编号:(2019)
字第 000002 号),载明“2011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2 月,该单位在此期间缴存了
住房公积金”。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员工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就上述欠缴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振滔出
具承诺,承诺如因发行人历史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存在任何补缴义
务或导致发行人因此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由其无条件、全额、连带地向发行人
赔偿该等损失,以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
报告期内存在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意见书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为
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

    (五)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574,103.64 元,其中余额前五名的详细情况如下:

                                                                占其他应收款余额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金额(元)
                                                                总额的比例(%)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保证金        66,000.00         11.50
龙泉驿华油兴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保证金        64,500.00         11.23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保证金        50,000.00          8.71
 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保证金        26,000.00          4.53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保证金        20,000.00          3.48
                   合计                            226,500.00         39.45


                                     3-3-1-2-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收款均系发行人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而产生,该等其他应收款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2.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为
67,732,839.34 元,其中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的详细情况如下:

                                                                占其他应付款总额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金额(元)
                                                                  的比例(%)
  上海苗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金       1,697,200.00           2.51
长春市美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金         494,109.00           0.73
    广西博雅药业有限公司          保证金         400,000.00           0.59
重庆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保证金        300,000.00              0.44
            司
北京亿苗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金         200,000.00             0.30
                  合计                         3,091,309.00             4.57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付款均系因发行人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该等其他应付款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九、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新召开 1 次董事会
会议、1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 董事会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9 年 1 月 15 日
     2. 监事会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1.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9 年 1 月 15 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
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决议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3-1-2-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无重大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享受的
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情况。

       康华生物分别持有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351000264 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651000191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缴纳。据此,发行人 2018
年 9 月到 12 月继续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率。

       (二)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补贴
 时间          日期         补贴项目                        补贴依据                发放单位
                                            金额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7
          2018 年 10 2017 年度四川省                                              四川省知识
                                               5   年度四川省专利奖授奖的决
              月 24 日    专利奖三等奖                                            产权局
                                                   定》(川府发[2018]38 号)
2018                                                                              成都市龙泉
                         2018 年成都市生           《2018 年成都市生物医药产
年        2018 年 11                                                              驿区国库集
                         物医药产业发展       40   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企业
10-12         月 12 日                                                            中收付与代
                            专项资金               (项目)名单公示》
月                                                                                理核算中心
                         成都市康华生物                                           成都市龙泉
          2018 年 12                               《成都市龙泉驿区科技项目
                         制品有限公司专       20                                  驿区科技和
              月 13 日                             合同书(2018 年度)》
                         家(院士创新工作                                         经济信息化

                                            3-3-1-2-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站)项目                                  局
   2018 年 10-12 月财政补贴合计     65               -                -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收到的上述财政补贴均有相应的
依据,并履行了相关程序,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依法纳税情况

    2019 年 1 月 4 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龙泉驿区税务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载明“经查询税收征管系统,该纳税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能按时申报纳税,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税务行政
处罚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依法纳税,不
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二、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1.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生产经
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情况。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环保局出具《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
局情况说明》(龙环证字[2018]0013 号),载明:经核实,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今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
过程中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也未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

    根据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主管环
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产品质

                                  3-3-1-2-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情况。

    2019 年 1 月 8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意见:兹证
明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在接受我局的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2019 年 1 月 10 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意见:兹证明成都康华
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5 年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生产、销售假
劣药被处罚,未发现有严重违反药品有关规定的行为。

    此外,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表、发行人出具
的相关说明文件,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的查
询结果,发行人近三年(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不存在因违反有关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除上述已披露的信息外,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其他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一部分所述本次发行上
市所需核准外: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仍符合 A 股股票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
补充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补充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3-3-1-2-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樊   斌



                                        经办律师

                                                      贺云帆



                                        经办律师

                                                      刘志广




                                                          年     月     日




                               3-3-1-2-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兼职情况

                                                                          兼职情况
                职务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   兼职职务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中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中瓯地产集团永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董事
                                                                                     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企业
               董事长   王振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上海奥康中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
                                      青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事的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事的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
                                      中瑞财团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事的企业



                                                             3-3-1-2-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兼职情况
职务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   兼职职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
               浙江商融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事的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
               温州奥嘉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事的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
                  中瑞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董事
                                                              事的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
                  温州铂尔曼大酒店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事的企业
              永嘉奥康力合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
                                                                                  董事长
                            公司                              事的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
                   温州叁品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事的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
              永嘉奥迦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事的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
                  奥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事的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
                LightInTheBox Holding Co., Ltd                                     董事
                                                              事的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
                   东方(中国)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事的企业




                                           3-3-1-2-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兼职情况
 职务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       兼职职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
                     奥康(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事的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宁波奥康中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企业
                    永嘉奥康力合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
                                                                                         董事、总经理
                                  公司                              事的企业
 董事      余雄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
                      LightInTheBox Holding Co., Ltd                                         董事
                                                                    事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高级管
                     永嘉奥康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理人员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高级管
                     宁波奥康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理人员的企业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康投资管理合伙      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
                                                                                        执行事务合伙人
董事兼                      企业(有限合伙)              东,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王清翰
总经理                  成都康诺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的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海诚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控制的企业        执行董事
董事、副   侯文礼                   -                                     -                   -




                                                 3-3-1-2-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兼职情况
 职务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   兼职职务
总经理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     独立董事
                                                                  事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
                      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事的企业
独立董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
         张炳辉   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事                                                               事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
                      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企业
                  唐山市曹妃甸区中泰信和房地产开发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监事的
                                                                                       监事
                              有限公司                                 企业
独立董
         周俊明         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                             无              主任
 事
                    武汉市天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控制的企业       监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事的企业
独立董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
         汪军民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事的企业             独立董事
 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事的企业             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事的企业             独立董事



                                               3-3-1-2-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兼职情况
 职务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        兼职职务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
                  武汉湖工和欣光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
                      湖北宇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
                    新疆虹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
                   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高
                   武汉市中潮互联网教育有限公司                                       董事长、经理
                                                            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监事的
                      绿网健康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监事
                                                                     企业
                                                                                   民商法学教授、博士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无
                                                                                          导师
                   青岛盈科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监事的企业            监事
监事会                广西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监事的企业            监事
         吴淑青
 主席                 广西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监事的企业            监事
                      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无            高级合伙人、金融事业




                                             3-3-1-2-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兼职情况
 职务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   兼职职务
                                                                                     部总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上海奥康中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监事    余思建                                                   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                监事

 监事    李燕平       成都康诺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的子公司         监事
副总经
         陈怀恭                  -                                    -                -
  理
副总经
         孙晚丰                  -                                    -                -
  理
副总经
         李声友                  -                                    -                -
  理
副总经
理兼财
务总监、 唐名太    成都铭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无              董事
董事会
 秘书




                                              3-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