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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华生物: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0-06-0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〇年二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3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

四、     发行人的设立..................................................................................................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5

六、     发起人和股东..................................................................................................5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6

八、     发行人的业务..................................................................................................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

十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

十三、      发行人的税务............................................................................................ 14

十四、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6

十五、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7

十六、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8

十七、      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18

十八、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8

十九、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9

附件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兼职情况.........................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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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康华生物”)委托,担任发行人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出具
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
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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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对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
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D10002 号”
《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再次审慎核查,现就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生的或变化的涉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与
验证,发表关于补充 2019 年年报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
补充意见书”)。

    本补充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
补充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
补充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前
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意见书声明事项,除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列
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
使用简称一致。

    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了本次发行上
市所必需的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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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易尚须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73,517,255.20 元、153,707,728.89
元、183,618,256.41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1,000 万
元。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574,650,243.31 元,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
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73,517,255.20 元、153,707,728.89
元、183,618,256.41 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
况良好,符合《证券法》和《创业板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依然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立信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D10253 号),发行人
于 2019 年调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方法,由按照协议约定服务期限采用直线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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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平均摊销改为采用按照激励对象在服务期限内的不同期间的收益预期进行摊
销的方法。为符合被激励对象在服务期内的预期收益,公司调整股份支付摊销方
法调增 2018 年 5 月 31 日资本公积 2,743,964.71 元,调减未分配利润 2,743,964.71
元。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
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等文件要求,分期确
认股份支付费用在服务期限内无法进行税前抵扣,对 2018 年 4 月-5 月前次股份
支 付 费 用 直 线 法 摊 销 纳 税 抵 扣 进 行 更 正 , 调 增 2018 年 1-5 月 所 得 税 费 用
379,933.58 元,调减 2018 年 5 月 31 日净资产 379,933.58 元。综上调增 2018 年 5
月 31 日资本公积 2,743,964.71 元,调减未分配利润 3,123,898.29 元。经发行人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确认上述调整后,发行人 2018 年 5 月 31 日所有者
权益(净资产)为人民币 267,118,600.27 元,按 5.9360:1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45,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共计股本人民币 45,000,000.00 元投入,由原
股东按原比例分别持有。上述事项未致使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不
影响发行人 2018 年 5 月 31 日实收资本充足性。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发行人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整体变
更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事宜已经履行必要的程序,符合当时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在资产、
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情况,以及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
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详见本补
充意见书附件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
业务、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    发起人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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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发起人和股东”所论述内容未发生变
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载明“经查询,该企业系原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企业,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 日。截止查询之日,该企业三年内在成
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我局处罚的信息”。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康华有限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康华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各发起人
均不存在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质押的情形,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第三方权
益,亦未就该等股份所含的表决权、收益权设置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
在任何被冻结或权属争议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持有的境外产品认证如下:

序号          名称    发证国家      证书号码          核发日期           截止日期
         药品注册证                                 2019 年 8 月 14   2024 年 8 月 14
 1.                    蒙古国    F20190814JP07101
               书                                         日                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取得与其所开展业务相关的资质、资格证书。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
入、营业收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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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单位:元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554,552,343.98             559,448,666.34     261,874,508.07
     营业收入          554,636,645.87             559,467,534.26     261,930,180.57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99.98%                    100.00%             99.98%
     收入比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在其《营
业执照》列示的经营范围之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存在产品出口情形,除此之外发行人没有在中国
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有
权部门的批准,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发行人近两年内
(2018 年度、2019 年度)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9 年 9 月 10 日至本补充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的变动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聊城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原由王振滔控制的中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51%,
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振滔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
业,已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注销。

    温州中瓯房地产有限公司原由王振滔控制的中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100%,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振滔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
的其他企业,2019 年 11 月 5 日,中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变
更为 98%。

    宁波金源华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由王振滔控制的宁波奥康中
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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滔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已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注销。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 1 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东阳宜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英特斯博体育有限公司持股 100%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上述
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为发行
人的关联方,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等企业的更新情况见本补充意见书附
件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兼职情况”。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其他企业及上述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是发行人的关联
方,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诚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
由发行人董事、总经理王清瀚担任执行董事,并持股 70%,已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注销。

       (二)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主要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            采购鞋类                -               -          6,300.00
温州奥嘉国际酒店管理有限
                                接受服务                -    18,513.98             3,464.00
公司
上海沂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接受服务                -               -     12,770,594.00


       2. 关联方资金拆借

       (1) 向关联方借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在 2019 年度无新增关联方借款。

       (2) 借款给关联方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在 2019 年度未新增借款给关联方。

       3.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6,970,464.00                    5,438,202.19              3,321,632.66


       4.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2019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2017 年 12 月 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
                                                    31 日              31 日                    日
应付利息             奥康集团                                 -                    -          5,500,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或协商定价原则进行,根据公司实
际需要进行,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原则,交易条款及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以及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情况。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更新情况如下:

       (一)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专利情况如下:

                                                                               专利          权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类型            人    方式
                                                                               实用          康华    原始
 1.      ZL201820352889.3       一种精密双对注射器                2018. 3.15
                                                                               新型          生物    取得

       (二) 发行人拥有的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
商标被撤销的情况如下:

                                  核定
序                   商标注册                权利
       商标名称                   使用                        注册有效期限                    撤销时间
号                     证号                  人
                                  商品

                                             康华
1.                   8467464     第5类                      2011.7.21-2021.7.20              2019.12.27
                                             生物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三)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发行人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经营设备,发行人的主
要生产经营设备运行状态良好,不存在设备无法使用的情形。经抽查发行人部分
新增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买卖合同和购置发票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
法取得并拥有上述生产经营设备,且该等设备未设置任何质押、冻结等他项权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取得的主要财产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
书;发行人对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
纠纷;除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不动产权抵押事项外,发行人现
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或者其他权利限
制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文件,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指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所产生的营业收入超
过 300 万元,以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
的合同)情况如下:

       1. 销售合同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合同对方     签署日期           合同内容
号                                                                            (万元)
        第二类疫苗购   北京市疾病预                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
1.                                    2019.10.16                               370.50
        销补充协议     防控制中心                  苗(人二倍体细胞)
                       广州市白云区
                                                   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
2.      电子交易合同   疾病预防控制   2019.11.12                               300.15
                                                   苗(人二倍体细胞)
                       中心
        第二类疫苗购   北京市疾病预                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
3.                                    2019.11.19                               627.00
        销补充协议     防控制中心                  苗(人二倍体细胞)
        第二类疫苗购   北京市疾病预                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
4.                                    2019.11.29                              1,140.00
        销补充协议     防控制中心                  苗(人二倍体细胞)

       2. 采购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对方     签署日期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万元)
                         昆明超泰经贸                采购琼脂糖凝胶、微载
1.      购销合同                        2019.8.28                                  758.20
                         有限公司                    体
        技术开发(委                                 委托研发六价诺如病毒
2.                       天津医科大学   2019.11.1                                 3,000.00
        托)合同                                     疫苗
                         信息产业电子
                         第十一设计研                委托设计建设项目施工
3.      工程设计合同                    2019.11.11                                 312.00
                         究院科技工程                图
                         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委                                 委托研发白喉、轮状病
4.                       四川大学       2019.12.6                                 2,200.00
        托)合同                                     毒基因工程疫苗

       根据发行人与天津医科大学、四川大学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发行人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发行人申请专利时,天津医科大学、四川大学应积
极协助发行人,提供专利申请所必需的资料或其他帮助;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
所有权益均归属于发行人;技术秘密的使用权、技术秘密的转让权、相关利益的
分配办法属于发行人。

       3. 借款合同

        合同名称或编                    借款金额
序号                        出借方                          借款期限                  担保
             号                         (万元)
                                                                                 (333208)
        ( 20200000 )
                         浙商银行股份                                            浙商银高
        浙商银借字                                   2019 年 9 月 30 日至 2020
1.                       有限公司温州    1,000.00                                抵          字
        ( 2019 ) 第                                年 6 月 29 日
                         分行                                                    (2017)第
        03007 号
                                                                                 00013 号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
纠纷和目前可预见的潜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新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在公开网站查询的
结果并经发行人的确认及承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员工名册及其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为其在册员工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在册员工总人数 283 人,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缴纳社会保
险的具体情况如下:

  保险类别       缴费人数                            未缴纳原因
  养老保险         277                 4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2 人为员工个人缴纳
  医疗保险         277                 4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2 人为员工个人缴纳
  工伤保险         277                 4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2 人为员工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         277                 4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2 人为员工个人缴纳
  生育保险         277                 4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2 人为员工个人缴纳

    2020 年 1 月 3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编
号:(2020)字第 001 号),载明“兹证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1 月 3 日在龙泉驿区行政区域内,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记
录”。

    2020 年 1 月 14 日,成都市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编号:2020)字第 1550222
号),载明“2015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该单位按其申报工资缴纳了社会保险
费,此期间无欠费”。

    2.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员工名册及其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为其在册员工
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在册员工总人数 283 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如下:

         科目               缴费人数                         未缴纳原因
                                               3 名员工处于试用期,尚未转正,4 人为自
    住房公积金                276
                                                               愿放弃

    2020 年 1 月 9 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编号:(2020)
字第 000001 号),载明“2011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该单位在此期间缴存了
住房公积金”。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员工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就上述欠缴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振滔出
具承诺,承诺如因发行人历史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存在任何补缴义
务或导致发行人因此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由其无条件、全额、连带地向发行人
赔偿该等损失,以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报告期内存在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意见书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为
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

    (五)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499,508.08 元,其中余额前五名的详细情况如下:

                                                                 占其他应收款余额总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金额(元)
                                                                  额的比例(%)
  龙泉驿华油兴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保证金          64,500.00                      12.91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保证金          50,000.00                      10.01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保证金          20,000.00                       4.00
  仁恒酒店管理(成都)有限公司      保证金          15,500.00                       3.10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龙泉驿区税务局   手续费返还         5,309.77                      1.06
                          合计                   155,309.77                        31.09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收款均系发行人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而产生,该等其他应收款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2.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为
60,819,626.86 元,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项目
                     金额                 金额                         金额
1 年以内         59,145,310.69        63,378,099.34                46,610,809.04
1 年以上          1,674,316.17        4,354,740.00                 7,943,889.50
  合计           60,819,626.86        67,732,839.34                54,554,698.5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付款均系因发行人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该等其他应付款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十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新召开 1 次股东大
会、3 次董事会会议、3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 股东大会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1.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 年 11 月 21 日

      2. 董事会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9 年 10 月 15 日
 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9 年 11 月 6 日
 3.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0 年 1 月 18 日

      3. 监事会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时间
 1.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9 年 10 月 15 日
 2.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9 年 11 月 6 日
 3.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2020 年 1 月 18 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
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决议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享受的
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情况。

      康华生物分别持有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351000264 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651000191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的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 联 合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GR201951000527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缴纳。本
次申报期间发行人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缴纳。

       (二)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日期        补贴项目       补贴金额            补贴依据            发放单位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
                                                                             成都市龙泉
          2019 年 9                               局关于办理 2019 年稳岗
                        稳岗补贴          5.126                              驿区就业服
           月 26 日                               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务管理局
                                                  (成就发[2019]17 号)
                                                  《2019 年龙泉驿区第一      成都市龙泉
          2019 年 11
                       科技项目补助      10.000   批科技计划项目拟立项       驿区新经济
           月 25 日
                                                  项目公示名单》             和科技局
                                                                             成都市龙泉
                                                                             驿区龙泉工
          2019 年 11                              《企业扶持资金拨付通
                        扶持资金         50.000                              业投资经营
           月 26 日                               知单》
                                                                             有限责任公
                                                                             司
                                                  《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
2019
                                                  息化局 成都市龙泉驿
年 7-12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
月
                                                  申报<成都市龙泉驿区
                                                  促进工业经济稳中求进
                                                  的十条政策措施>稳定
                                                  增 长 奖 励 项 目 的 通 知 》 成都市龙泉
          2019 年 11 工业稳增长奖励
                                         80.000   ( 成 经 开 经 信 发       驿区经济和
           月 28 日        项目
                                                  [2019]19 号)、 成都经开   信息化局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
                                                  都市龙泉驿区经济和信
                                                  息化局关于 2019 年度第
                                                  二批“稳增长十条”政
                                                  策措施拟奖补名单公
                                                  示》
          2019 年 11 2019 年度市级金    100.000   《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       成都市地方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月 29 日    融业发展专项补              管理局关于拨付 2019 年     金融监督管
                        助资金                  度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       理局
                                                资金有关项目费用的通
                                                知》 成金发[2019]63 号)
                                                《关于组织开展成都市
                                                2019 年生物医药及相关
                                                医疗美容补助资金项目
                    成都市生物医药                                         成都市龙泉
       2019 年 12                               申报工作的通知》(成经
                    及相关医疗美容     30.000                              驿区经济和
         月4日                                  信财[2019]19 号)、 2019
                      补助资金                                             信息化局
                                                年成都市生物医药及相
                                                关医疗美容补助资金拟
                                                支持企业(项目)名单》
                                                《成都经开区新经济和
                                                科技局 成都市龙泉驿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关于
                                                组织申报 2019 年“龙泉
                                                驿英才计划”专项人才       成都市龙泉
       2019 年 12 英才计划项目补
                                       20.000   激励项目的通知》(成经     驿区新经济
        月 12 日         助
                                                开新科发[2019]10 号)、 和科技局
                                                《2019 年“龙泉驿区英
                                                才计划”专项人才激励
                                                项目拟立项项目公示名
                                                单》
   2019 年 7-12 月财政补贴合计        295.126              -                      -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收到的上述财政补贴均有相应的
依据,并履行了相关程序,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依法纳税情况

    2020 年 1 月 7 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龙泉驿区税务局出具《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载明“经查询税收征管系统,该纳税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7 日,能按时申报纳税,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违法违章记录”。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
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四、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1.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2020 年 1 月 2 日,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出具《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
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龙环证[2020]001 号),载明: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
现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和记录,该企业未受到违反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主管环
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载明“经查询,该企业系原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企业,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 日。截止查询之日,该企业三年内在成
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我局处罚的信息”。

    此外,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表、发行人出具
的相关说明文件,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的查
询结果,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
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五、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募集资
金的运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温江疫苗生产基地一期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
建设地点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新春社区 2、3、5 组,兴元社区 2、7 组。该项目已
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取得温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018-510115-27-03-307523】FGQB-0479 号),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取得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关
于温江疫苗生产一期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温国土资函[2018]221
号),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取得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关
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温江疫苗生产基地一期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批复》(成环评审[2019]30 号),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取得
成都市温江区规划管理局出具的《温江区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技术审查函复意见
书》(11(v.c)-c-02-01 号)。

    根据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温江疫
苗生产一期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温国土资函[2018]221 号),该
项目“符合已批准调整的《成都市温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根据成都市温江区规划管理局出具的《温江区规划管理局规划管
理技术审查函复意见书》(11(v.c)-c-02-01 号),载明“经审查,该项目方案满
足规划条件及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待你单位完善相
关国土使用手续后,及时到我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公司说
明,公司正在沟通尽快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发
行人正沟通办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出让手续,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
证的办理尚需完成用地审批及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及颁证等程序,截至本补充意
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对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产生消极影响的事项,预计不存在
法律障碍。

    十六、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未
发生变化。

    十七、 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
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八、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书》中有关重大事
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进行了讨论。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
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
充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

    经审阅,本所律师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及本补充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
充意见书不存在重大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九、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除上述已披露的信息外,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其他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一部分所述本次发行上
市所需核准外: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仍符合 A 股股票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
补充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补充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樊   斌



                                             经办律师:

                                                             贺云帆



                                             经办律师:

                                                             刘志广




                                                           年     月    日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附件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兼职情况

                                                                            兼职情况
   职务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         兼职职务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长
                                中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董事
                                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董事长
                           中瓯地产集团永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董事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董事长
                                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董事长
                          上海奥康中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监事
                                青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长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长
  董事长    王振滔
                                中瑞财团控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
                            浙江商融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
                            温州奥嘉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长
                               中瑞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
                              温州铂尔曼大酒店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长
                        永嘉奥康力合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长
                                温州叁品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长
                           永嘉奥迦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
                              奥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长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兼职情况
  职务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              兼职职务
                              LightInTheBox Holding Co., Ltd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
                                 东方(中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长
                             奥康(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长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董事
                             宁波奥康中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执行董事、总经理
                         永嘉奥康力合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总经理
                              LightInTheBox Holding Co., Ltd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永嘉奥康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企业
  董事       余雄平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宁波奥康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企业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
                                                                          发行人董事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
                               杭州冠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业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系发行人
董事兼总经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清翰                       伙)                                       员工持股平台
    理
                               成都康诺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的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董事、副总
             侯文礼                         -                                              -                            -
  经理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兼职情况
 职务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             兼职职务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独立董事
                        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独立董事
                     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张炳辉       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企
                    北京深远瑞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业
独立董事   周俊明         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                                        无                       主任
                      武汉市天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控制的企业              监事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独立董事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独立董事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
                    武汉湖工和欣光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
                        湖北宇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
独立董事   汪军民
                      新疆虹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
                     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武汉市中潮互联网教育有限公司                                                       董事长、经理
                                                                                 员的企业
                        绿网健康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监事的企业             监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无                 教授、博士生导师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兼职情况
  职务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                兼职职务
                       青岛盈科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监事的企业                  监事
                          广西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监事的企业                  监事
                          广西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监事的企业                  监事
监事会主席   吴淑青       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   高级合伙人、金融事业部总裁
                          淄博浦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监事的企业                  监事
                          青岛盈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监事的企业                  监事
                           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监事的企业                  监事
                      上海奥康中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执行董事
                           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监事
  监事       余思建
                       安徽杭加建筑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监事的企业                  监事
                        乐山杭加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担任监事的企业                  监事
  监事       李燕平       成都康诺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的子公司                      监事
 副总经理    陈怀恭                  -                                            -                               -
 副总经理    孙晚丰                  -                                            -                               -
 副总经理    李声友                  -                                            -                               -

副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   唐名太    成都铭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无                             董事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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