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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华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6-30  

						证券代码:300841           证券简称:康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0-004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1 号)核准,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 70.37 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5,555.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7,457.7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98,097.30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D10135 号”《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分别与温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永嘉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
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 2020 年 6 月 12 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序                                                存放金额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用途
号                                                (万元)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                                           疫苗生产基地一
1                     704000120190988888            40,000.00
     公司永嘉支行                                               期建设子项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疫苗生产基地一
2                     3330020010120100352348        22,480.81
     公司温州分行                                               期建设子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研发中心升级建
3                     632103928                     10,261.12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设子项目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                                           补充与主营业务
4                     802811010122600344            20,000.00
     公司成都分行                                               相关的营运资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补充与主营业务
5    有限公司成都经济 51050155680800002115           6,913.07
                                                                相关的营运资金
     技术开发区支行

                      合计                         99,655.0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097.30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
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费用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
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
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
要内容:
      甲方: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
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
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耀 、徐德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的(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
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及乙方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耀 、徐德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的(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
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甲方应在签订协议时向乙方提交授权通知书原件,授权通知书应注明甲
方被授权人员相应的权限类型,并提供划款指令的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的签字
(签章)样本。
    甲方使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时,应于划款当日 15 点前向乙方出具划款指令
原件,确保监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乙方在接受划款指令时,应逐笔进行表
面一致性审核:
    (1) 资金划款指令要素是否齐全;
    (2) 印鉴和签名是否与预留文件相符;
    (3) 指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
    (4) 甲方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是否与划款指令表面相符。
    本次监管免收监管费,但乙方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
算、汇划等手续费,该等费用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从监管账户中直接扣除。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及乙方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