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0-06-1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三)
君致法字 2019070-3 号
中国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 100020
Add:9 F, Tianchen Tower,No.B 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Chao 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0/65518581/65518582(总机)传真(Fax):+8610-65518687
3-3-1-4-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君致法字 2019070-3 号
致: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份公司”或“公
司”)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书》,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已经出具了君致法字 2019070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
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 2019070-1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
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 2019070-2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
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君致报告字 2019069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补充意见书(三)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整体,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1-4-2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
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无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文件、证言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6、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
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7、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口头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要求及本所
律师对自《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期间的
有关重大事项的核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3-3-1-4-3
第一部分 反馈问题回复
问题:发行人的客户是否均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是否存在其他竞标企业,
是否存在应招投标未招投标的情形,在销售环节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
行为。
回复:
1、发行人的客户是否均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取订单的方式
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也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采购来源、主动拜访客户等方式。
招投标方式中除与业主方直接签订合同的直销模式外,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与
贸易商或项目集成商签订合同的接受分包模式,即贸易商或项目集成商在与业主
方签订合同后,将其中部分内容分包给公司的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涵盖职业院校、铁路局及其下属单位、地铁公司以及其
他企事业单位,不存在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 50%或严重依
赖于少数客户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确认收入中通过招投标(含竞争性谈判)
获得订单的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均在 75%以上。发行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
订单主要为民营企业客户和民营院校客户。
根据招股说明书或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发行人同行业上
市或挂牌公司获取订单方式也以招投标为主,以洽谈及协议方式为辅,发行人存
在招投标以外方式获取订单的模式符合行业惯例。
2、是否存在其他竞标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竞标企业,主要竞标对手如下:
项目 竞标企业名称
湖南高铁时代数字化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科电子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轨道交通仿真 上海凯延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腾
实训系统 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骥腾科技有限公司、幻境湾网络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天津市维科车辆技术有限公司等。
安全作业仿真 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广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申邦科技有
3-3-1-4-4
系统 限公司、武汉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等。
船舶及军工仿 北京神州普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海事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厦门泓
真系统 庚航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事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
3、是否存在应招投标未招投标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中公立院校、铁路局及其下属单位、地铁公司、政府
部门及军队客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
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具体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
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
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
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的批准。”
《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
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
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
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公立院校、铁路局及其下属单位、地铁公司、政府部门及
军队客户中合同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未履行招标程序的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未公开招
序号 客户 客户类型 签署时间
(万元) 标原因
广州地铁集团 铁路局及其下属单位 自有资金
1 399.80 2018.09.25
有限公司 和地铁公司 采购
3-3-1-4-5
天津轨道交通 铁路局及其下属单位 自有资金
2 270.00 2018.10.19
集团有限公司 和地铁公司 采购
①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与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协办 2018 年中国技能大赛——
第十届全国交通运输行业领域职业技能大赛,因比赛培训需求广州地铁集团有限
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发行人采购仿真培训设备,由供需双方直接进行谈判。
②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满足集团内部参与第十届全国交通运输行业
领域职业技能大赛培训、选拔、训练需求及集团内部运营公司、滨海快速公司值
班员、机电工、信号工等岗位日常培训考核和技能等级鉴定的需要,以自有资金
向发行人采购仿真实训设备。
上述交易资金来源均为铁路局及其下属单位和地铁公司自有资金,不属于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需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与主要公立院校、铁路局及其下属单位、地铁公司、
政府部门及军队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公告及验收单。报告期内,
发行人获取订单时需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客户均依照规定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并签
署了合同等必要程序,发行人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应
招投标未招投标的情形。
4、在销售环节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违
法违规证明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确认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
违规行为。
3-3-1-4-6
第二部分 其他重大事项更新
一、发行人主要财产情况的更新
(一)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
日,发行人新增租赁房产一处,情况如下:
序 承租
出租方 面积(㎡)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权属证明
号 方
郑州众业达 2019.10.20 豫(2017)郑
捷安 郑州高新区科 学大
1 物业服务有 2084.6 -2021.05.3 州市不动产权
高科 道 133 号 5 楼东半层
限公司 1 第 0136750 号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二)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新取得的专利情况如下:
他项
序 所有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证书号 权利
号 权人 类型
情况
一种适用于
捷安 实用
1 教学的虚拟 ZL201820244670.1 2018.02.11 9451334 无
高科 新型
仿真安全门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新增的上述专利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
纷;上述专利权也不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况。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著作权登记
的计算机软件情况如下:
他项
权利起始 取得 著作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权利
时间 方式 权人
情况
3-3-1-4-7
他项
权利起始 取得 著作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权利
时间 方式 权人
情况
捷安安监继电保护作业智 原始 捷安
1 2019SR0971532 2018.12.10 无
能化综合考培系统 V1.0 取得 高科
捷安安监电力电缆作业智 原始 捷安
2 2019SR0994526 2018.12.25 无
能化综合考培系统 V1.0 取得 高科
VR 工业机器人虚拟仿真综 原始 捷安
3 2019SR0977154 2019.05.20 无
合实训系统 V1.0 取得 高科
捷安安监电气试验作业智 原始 捷安
4 2019SR0994562 2019.05.20 无
能化综合考培系统 V1.0 取得 高科
互联网教学实训管理系统 原始 捷安
5 2019SR1093292 2019.08.08 无
V1.0 取得 高科
ZDJ9 转辙机虚拟仿真实训 原始 捷安
6 2019SR1094004 2019.09.30 无
系统 V1.0 取得 高科
360°全景在线仿真教学 原始 捷安
7 2019SR1093298 2019.10.15 无
考培系统 V1.0 取得 高科
通晓城轨运营综合仿真实 原始 郑州
8 2019SR1024150 2019.06.28 无
训系统 V1.0 取得 通晓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的上述软件著作权合法、有
效,不存在权属纠纷;上述软件著作权也不存在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况。
二、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情况
(一)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 400 万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南京工业职业
1 室外线可移动车辆技术建设 9,777,600.00 2019.10.15
技术学院
(二)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 50 万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采购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方 采购主要内容 签订日期
方 (元)
郑州中车四方轨道 捷安
1 车体(含内装) 3,600,000 2019.09.23
车辆有限公司 高科
郑州希倍尔智能科 捷安
2 工控机、显卡 1,332,300 2019.09.27
技有限公司 高科
广东帝宏电子科技 捷安
3 液晶拼接显示屏、机柜 570,400 2019.09.27
有限公司 高科
廊坊康鑫电子配件 捷安
4 城规车动车转向架 880,000 2019.10.24
有限公司 高科
南京铁信科技股份 捷安 轨道交通信号集中监测实
5 1,700,000 2019.11.01
有限公司 高科 训室
3-3-1-4-8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新召开的董事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期间,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式三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朝阳门北
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九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接签署页]
3-3-1-4-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马鹏瑞:
许明君:
王 晓:
年 月 日
3-3-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