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0-06-1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二)
君致法字 2019070-2 号
中国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 100020
Add:9 F, Tianchen Tower,No.B 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Chao 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0/65518581/65518582(总机)传真(Fax):+8610-6551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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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君致法字 2019070-2 号
致: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或
“公司”)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
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经出具了君致法字 2019070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
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 2019070-1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君致报告字 2019069 号《北京市君
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补充意见书(二)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整体,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申报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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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
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无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文件、证言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6、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7、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日期间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核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职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新取得的专利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新取得的专利情况如下:
他项
序 所有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证书号 权利
号 权人 类型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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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集成车
地终端的紧
捷安 实用
1 凑型城轨列 ZL201820328612.7 2018.03.12 9181945 无
高科 新型
车驾驶模拟
器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新增的上述专利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
纷;上述专利权也不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况。
二、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 400 万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
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成都运达科技
1 高铁机务实训模拟驾驶装置 9,558,000.00 2019.01.21
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铁道职业 东北亚高铁学院站车务系统产
2 4,819,000.00 2019.07.26
技术学院 教融合综合实训基地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 50 万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
如下:
采购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方 采购主要内容 签订日期
方 (元)
南京铁信科技股份 捷安
1 行车值班员实训系统软件 540,848.00 2019.08.29
有限公司 高科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新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 3 次董事会、3 次股东大会、
1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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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2019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 2019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于公司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
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其他与财务相关报告的议案》、《提请召开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
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
2019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2019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 2019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于公司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
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其他与财务相关报告的议案》。
(三)监事会
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确认 2019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
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
告及其他与财务相关报告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
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或重
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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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新获得的财政补贴情况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获得的财
政补贴(10 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序
主体 政府补助项目 补贴的依据文件 金额(元)
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
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
2018 年建设中 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办〔2018〕55 号);
捷安
1 国制造强市奖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 1,650,000
高科
补专项资金 局关于组织 2018 年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
强市奖补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郑共
工信〔2018〕63 号)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表
捷安
2 研发费用补助 彰郑州高新区 2018 年度科技创新优秀企 1,020,000
高科
业的决定(郑开管文〔2019〕57 号)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郑州市 2018 年科
郑州
3 研发费用补助 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的通 430,000
通晓
知(郑财预〔2019〕140 号)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新增的财政补贴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式三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朝阳门北
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九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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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马鹏瑞:
许明君:
王 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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