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0-06-1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君致法字 2019070-5 号
中国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 100020
Add:9 F, TianchenTower,No.B 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Chao 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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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君致法字 2019070-5 号
致: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份公司”或“公
司”)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书》,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已经出具了君致法字 2019070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
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 2019070-1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
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 2019070-2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
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君致法字 2019070-3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君致法字 2019070-4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和君致报告字 2019069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
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律师
工作报告》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整体,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申报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所
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无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文件、证言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6、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7、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现本所律师对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出具日期间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核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职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1、2019 年 12 月 25 日,荆煜君与郑州军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荆
煜君将其拥有的位于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 6 号 1 号楼东一单元 5 层 8 房的 301.27
平方米综合用房租赁给郑州军工,租赁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年租金为 97,200 元。
上述事项业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2、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审议通过,郑乐观及其配偶荆煜
君、张安全及其配偶苏静拟为发行人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的
《授信额度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上述主协议及担保协议尚在签署过程中。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条款
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进行相关表决时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予以了回避,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亦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一)新租赁的房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期间,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新增租赁房产一处,
情况如下:
序 承租 面积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权属证明
号 方 (㎡)
郑州 郑州高新区翠竹街 6 号 1 2020.01.01- 郑房权证高开字
1 荆煜君 301.27
军工 号楼东一单元 5 层 8 房 2024.12.31 第 20070842 号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二)新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新取得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
件情况如下:
他项
权利起始 取得 著作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权利
时间 方式 权人
情况
捷安安监尾矿作业智能化 原始 捷安
1 2019SR1112125 2017.10.17 无
综合考培系统 V1.0 取得 高科
捷安安监金属非金属矿井
原始 捷安
2 通风作业智能化综合考培 2019SR1112539 2017.11.14 无
取得 高科
系统 V1.0
捷安安监制冷与空调安装
原始 捷安
3 修理作业智能综合考培系 2019SR1112119 2017.12.25 无
取得 高科
统 V1.0
捷安安监金属非金属矿山
原始 捷安
4 安全检查作业智能化综合 2019SR1112095 2018.01.20 无
取得 高科
考培系统 V1.0
捷安安监金属非金属井下
原始 捷安
5 电气作业智能化综合考培 2019SR1112533 2018.01.20 无
取得 高科
系统 V1.0
捷安安监氟制冷设备运行
原始 捷安
6 操作作业智能化综合考培 2019SR1111813 2018.01.20 无
取得 高科
系统 V1.0
捷安安监登高架设作业智 原始 捷安
7 2019SR1111795 2018.03.15 无
能化综合考培系统 V1.0 取得 高科
捷安安监化工自动化控制
原始 捷安
8 仪表作业智能化综合考培 2019SR1111806 2018.12.15 无
取得 高科
系统 V1.0
捷安安监金属非金属矿山
原始 捷安
9 支柱作业智能化综合考培 2019SR1112522 2018.12.20 无
取得 高科
系统 V1.0
他项
权利起始 取得 著作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权利
时间 方式 权人
情况
捷安安监金属非金属矿山
原始 捷安
10 爆破作业智能化综合考培 2019SR1112513 2018.12.20 无
取得 高科
系统 V1.0
捷安安监受限空间作业智 原始 捷安
11 2019SR1112087 2018.12.25 无
能化综合考培系统 V1.0 取得 高科
捷安安监防爆电气作业智 原始 捷安
12 2019SR1112130 2018.12.25 无
能化综合考培系统 V1.0 取得 高科
捷安铁路接发列车仿真实 原始 捷安
13 2019SR1375235 2019.04.20 无
训系统 V1.0 取得 高科
捷安安监煤气作业智能化 原始 捷安
14 2019SR1111800 2019.05.20 无
综合考培系统 V1.0 取得 高科
原始 捷安
15 教学资源库系统 V1.0 2019SR1392338 2019.06.08 无
取得 高科
互联网理实一体化考评系 原始 捷安
16 2019SR1392345 2019.07.15 无
统 V1.0 取得 高科
司机疲劳状态监视告警系 原始 捷安
17 2019SR1156156 2019.08.30 无
统 V1.0 取得 高科
列车前向行人及红灯告警 原始 捷安
18 2019SR1156179 2019.08.30 无
软件 V1.0 取得 高科
列车驾驶员状态监视警示
原始 捷安
19 服务管理-通信服务器系 2019SR1156163 2019.08.30 无
取得 高科
统 V1.0
列车驾驶员手势识别系统 原始 捷安
20 2019SR1156171 2019.08.30 无
V1.0 取得 高科
职业院校校本数据分析诊 原始 捷安
21 2019SR1406186 2019.09.05 无
断与改进应用平台 V1.0 取得 高科
原始 捷安
22 列车牵引计算软件 V1.0 2019SR1267084 2019.09.30 无
取得 高科
VR 仿真编辑器(VRADP)平 原始 捷安
23 2019SR1215395 2019.11.14 无
台 V1.0 取得 高科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新取得的上述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不存在
权属纠纷;上述软件著作权也不存在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况。
三、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情况
(一)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 50 万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采购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方 采购主要内容 签订日期
方 (元)
株洲自德科技有 捷安
1 大赛专用设备 4,997,400 2019.10.09
限公司 高科
合肥威保铁路维 捷安 接触网、滑触线、接触
2 520,000 2019.11.28
护有限公司 高科 网检修梯车
安阳市中煤机械 捷安 检修平台、站台、修路、
3 535,000 2019.12.02
制造有限公司 高科 绿化的施工
郑州众业达电气 捷安
4 西门子工控机 759,590 2019.12.04
有限公司 高科
南京铁信科技股 捷安 行车值班员实训系统软
5 540,848 2019.12.27
份有限公司 高科 件
(二)发行人新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如下:
发包 合同金额
序号 承包人 合同主要内容 签订日期
人 (元)
捷安 河南四建集团 捷安高科虚拟仿真产业化项
1 64,482,716 2019.12.05
高科 股份有限公司 目(车间)建筑安装工程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新召开的董事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二次董事会、二次股
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
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将公司自用房产转
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0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确认 2019 年 1 月至 9 月关联性交易的议案》、《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
财务报告及其他与财务相关报告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股东会
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和《关于预计 2020 年日常性关
联交易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确认 2019 年 1 月至 9 月关联性交易的议案》和《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
财务报告及其他与财务相关报告的议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一式三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朝阳门北
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九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马鹏瑞:
许明君:
王 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