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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安高科: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0-06-1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君致法字 2019070-6 号




          中国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 100020

  Add:9 F, TianchenTower,No.B 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Chao 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0/65518581/65518582(总机)传真(Fax):+8610-6551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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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君致法字 2019070-6 号

致: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份公司”或“公

司”)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书》,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已经出具了君致法字 2019070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

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 2019070-1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

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 2019070-2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

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君致法字 2019070-3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君致法字 2019070-4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君致法字 2019070-5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

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君致报告字 2019069 号《北京

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

律意见书(五)》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

整体,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所

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无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文件、证言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6、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

具有相同含义。

    7、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

                                        3
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现本所律师对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出具日期间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核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职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决议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 2,309 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一切具体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时
机,修改完善《公司章程》(草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授权有效期为
12 个月。

    (二)发行人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延长<关于郑州市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股东大会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
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其他发行方案不变。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关于延长本次发行的有效期及授权期限的决议
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

                                    4
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的价额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
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发行人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选
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6-138
号)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经核查,天健所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规定。

    6、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
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1、捷安有限于 2002 年 6 月 3 日成立,并于 2011 年 9 月 9 日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
    2、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20]6-13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
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 72,858,012.01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为 70,818,599.61 元;2019 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 80,419,953.05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76,976,908.46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
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20]6-138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361,512,892.14 元,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
总额为 6,926.60 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2,309 万股股票。发
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发行人及其前身捷安有限设立及历次增资的验
资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
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以计算机仿真、虚拟现
实技术为依托,从事轨道交通、安全作业、船舶等领域计算机仿真实训系统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
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
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6
    9、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
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
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切实保障投资
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所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6-138 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七条的规定。

    1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20]6-13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
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相关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
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
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
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


                                    7
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三、发行人下属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更新情况


    北京申谋现持有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

市税务局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核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01911006192 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四、发行人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1、2019 年 11 月 26 日,张安全、郑乐观及其配偶荆煜君分别与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9)郑银综授额字第 000224 号-担保 01
号、(2019)郑银综授额字第 000224 号-担保 02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
行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的编号为(2019)郑银综授额字第
000224 号的《授信额度合同》的 20,000 万元授信额度最高限额、5,000 万元授
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提供保证担保,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
日起两年。

    上述事项业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在审议相关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
进行了回避表决。

    2、2019 年 12 月 18 日,郑乐观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编
号为(2020)信豫银最保字第 2042512-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次日,其配
偶荆煜君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20)信豫银最保字
第 2042512-2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020 年 1 月 15 日,张安全及其配偶苏
静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20)信豫银最保字第
2042512-3 号和(2020)信豫银最保字第 2042512-4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发行人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敞口 14,000 万
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
      上述事项业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审议相关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关联董事和关联股
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3、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审议通过,郑乐观及其配偶荆煜
君、张安全为发行人拟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合
同》提供保证担保,上述主协议及担保协议尚在签署过程中。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条款
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进行相关表决时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予以了回避,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亦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新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取得著作权
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情况如下:

                                                                             他项
                                                  权利起始     取得   著作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权利
                                                    时间       方式   权人
                                                                             情况
           捷安灭火实战演练系统                                原始   捷安
  1                               2020SR0108709   2019.03.05                  无
                   V1.0                                        取得   高科
         捷安铁路作业在线培训考
                                                               原始   捷安
  2      试平台[简称:在线培训考 2020SR0041888    2019.04.20                  无
                                                               取得   高科
               试平台 V1.0]
         捷安动车段(所)控制集
         中仿真实训系统(CCS)[简                              原始   捷安
  3                               2020SR0230222   2019.04.20                  无
         称: 动车段(所)控制集                                取得   高科
           中仿真实训系统]V1.0



                                         9
                                                                                        他项
                                                        权利起始      取得     著作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权利
                                                          时间        方式     权人
                                                                                        情况
         捷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
         理(服务员)技能实训系
                                                                      原始     捷安
  4      统[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     2020SR0122590     2019.06.20                        无
                                                                      取得     高科
         营管理(服务员)技能实
               训系统]V1.0
         捷安城市轨道交通服务员
         技能实训系统[简称:城市                                      原始     捷安
  5                                  2020SR0122587     2019.06.28                        无
         轨道交通服务员技能实训                                       取得     高科
                 系统]V1.0
         通晓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虚
           拟沙盘实训系统[简称:                                       原始     郑州
  6                                  2020SR0227464     2019.04.22                        无
           机电虚拟沙盘实训系                                         取得     通晓
                 统]V1.0
         通晓轨道交通信号设计与
                                                                      原始     郑州
  7      验证平台[简称:信号设计     2020SR0231345     2019.06.26                        无
                                                                      取得     通晓
             与验证平台]V1.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取得的上述软件著作权合
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上述软件著作权也不存在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
情况。


      六、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情况

      (一)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 400 万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客户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签订日期
 号                                                                 (元)
        嘉兴市安全生产培训
  1                             安全生产智能化综合考培系统         4,723,500      2020.3.31
           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 50 万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金额
               供应方             采购方            标的物                            签订日期
 号                                                                 (元)
         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
  1                              捷安高科     牵引变电所设备柜      2,760,000     2019.09.18
                 公司
                                              学校用调车仿真实
         北京诺斯迪特信息技术
  2                              捷安高科     训产品设备核心部      6,000,000     2019.09.24
               有限公司
                                                    件
                                              学校用调车仿真实
         北京诺斯迪特信息技术
  3                              捷安高科     训产品设备核心部      1,050,000     2019.11.01
               有限公司
                                                    件


                                              10
    (三)发行人新增的银行授信合同及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1、2019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了编
号为(2019)郑银综授额字第 000224 号《授信额度合同》,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
20,000 万元整,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 5,000 万元整,有效期为一年。张安
全、郑乐观及其配偶荆煜君为上述授信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详见本意见书第
“四、发行人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部分),发行人亦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郑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9)郑银综授额字第 000224 号-担保 03 号的《最
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为上述授信合同提供了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
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2020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了编
号为(2020)银信字第 2042548 号《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度敞口为 14,000
万元整,有效期自 2020 年 4 月 15 至 2021 年 3 月 24 日。郑乐观及其配偶荆煜君、
张安全及其配偶苏静为上述授信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详见本意见书第“四、发
行人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部分)。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增的
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
在重大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新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三次股东大会、四次
董事会、一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发行人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延长<关于郑州市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股东大会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
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确认 2019 年度关联性交易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近三年财务报告及其他与财务相关报告的议案》。

    2、董事会

    发行人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延长<关于郑州市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股东大会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9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0 年度财
务预算报告》、《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确认 2019 年度关联性交易的议案》、《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近三
年财务报告及其他与财务相关报告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12
了《公司 2020 年一季度审阅报告》。

    3、监事会

    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监事 2020 年度薪
酬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近三年财务报
告及其他与财务相关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 2019 年度关联性交易的议案》和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
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
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税务情况更新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

    1、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纳税主体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1             发行人              15%              15%        15%

   2            郑州军工             25%              25%        25%

   3            郑州捷硕             20%              25%        25%

   4            北京申谋             15%              15%        15%

   5            郑州通晓          免税                免税       25%

   6            捷安销售             25%              25%        25%

   7            北京嘉普                    已注销               25%

    (2)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依据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 2014 年起发行人连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故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企业所得税均减按 15%的税率计缴。自 2016 年起北京申谋连
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故报告期内北京申谋的企业所得税均减按 15%的税率
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的规定,郑州捷硕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故 2019 年适
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
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和《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的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
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郑州通晓为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和软件企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郑州通晓在 2018 年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当期盈利,故 2018
年、2019 年郑州通晓免征企业所得税。

    2、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按应
纳税所得额的 17%、16%、13%、11%、9%、6%、5%缴纳增值税。

    (2)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 号),本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16%或 17%税率征收增
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14
    3、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缴纳房产税
执行 1.2%、12%的税率。

    4、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均按照应交
流转税额的 7%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均按照应交
流转税额的 3%计征教育费附加。

    6、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均按照应交
流转税额的 2%计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20]6-142 号《最近三年主
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执行
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新取得的纳税证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国家税务总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均能按时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亦未有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国家税务总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郑州军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能按时依法纳税,不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国家税务总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郑州捷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15
31 日,均能按时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亦未有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2019 年 12 月 23 日及 2020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
北京申谋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国家税务总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捷安销售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均能按时依法纳税,不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国家税务总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郑州通晓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均能按时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亦未有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近三年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依法纳税,执行的税
种、税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
规行为,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一式三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朝阳门北

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九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接签署页]




                                      1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马鹏瑞:




                                       许明君:




                                       王   晓:




                                                     年     月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