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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安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23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郑州捷安高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
登记及章程备案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变更公司的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完成后的实际情况,同时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变更公
司类型、注册资本及此次章程的修订内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再授权人士办
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项目及已支付的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
此,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
行费用。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开展、使用的前提下,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故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马书龙、马子彦、兰正恩
                                                         202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