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郑州捷安高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保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 我们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表示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书龙、马子彦、兰正恩 202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