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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安高科: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0-13  

                        证券代码:300845           证券简称:捷安高科          公告编号:2021-068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0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的任意
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133 号 11 层公司会议室。

    3、公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乐观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
“股东”)共计 9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52,00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6.3084%。

    2、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48,496,0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099%。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508,16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85%。

    4、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3,508,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85%。

    5、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1,99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4%;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 3,500,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691%;
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票为 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309%。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1,99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4%;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 3,500,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691%;
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票为 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30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
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