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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安高科: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2022-04-26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豁免及暂缓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豁免、暂缓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上市规
 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豁免或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
 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豁免、暂缓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豁免及暂缓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公司可以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暂
 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本制度豁免相关信息披露。

     第六条   根据《上市规则》等规定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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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豁免及暂缓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
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
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
管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
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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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
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
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程序不得滥用,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
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
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具体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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