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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安高科: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2-04-2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捷安高科
保荐代表人姓名:梁军                    联系电话:(021)60876732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凯                    联系电话:(021)6087673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介绍了创业板上市公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司股份减持、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
                                                       用、规范运作等方面的要求和注意事
                                                       项,并分析了相关处罚案例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无                       不适用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乐观及张安全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郑乐观、张安全承诺:(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
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是   不适用
个月;(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
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本人所持公司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
本人确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
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4)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
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如公司遇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
相应调整;(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
述承诺。
2、公司股东高志生、杜艳齐、白晓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高志生承诺:(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
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是   不适用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
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本人确定拟
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
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4)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
告之日,如公司遇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北京嘉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是   不适用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     是   不适用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
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的,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
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
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
                                                             是   不适用
具可比性的,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
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实施前和实施期间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
稳定股价措施。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的,则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
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或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
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
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的 10%;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②项与
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
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
事宜。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
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
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
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
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或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
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
增持。
(2)控股股东承诺
①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独立董事除外)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或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
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公司领取薪酬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
总和(税前,下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年度的薪酬总和。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
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
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回购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
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
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
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
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回购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
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独立董事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回购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
应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
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
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
完毕。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
后,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开展公司回购、
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四)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
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
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
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 500 万元)减去其实际增持股
票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
付的分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
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
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
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有权
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
管理人员。
6、公司承诺:(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
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
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
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2)   是   不适用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
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
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乐观、张安全承诺:(1)如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
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      是   不适用
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
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
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2)如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
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
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
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
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8、为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在本次发行后就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1)本次公开发行后本公司将严格遵
守并执行前述相关措施;(2)公司将制定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
案,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
的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不低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
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        是   不适用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
标准;(3)倘若本公司未执行本承诺,则本公司应遵照签署的《郑
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
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9、为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在本次发行后就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控股股东承诺:(1)本人将促使公司严格遵守并
执行前述相关措施;(2)本人将促使公司制定持续稳定的现金分
红方案,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
的规定的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不低于《公司上市后未
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        是   不适用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的标准,本人将促使公司制定符合上述承诺的现金分红方
案,并将在股东大会表决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3)倘若本人未
执行本承诺,则本人应遵照签署的《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
担相应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10、公司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
策,并在上市后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2)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执       是   不适用
行《公司章程(草案)》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执行利润分
配政策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应满足该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3)倘若届时本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之
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本公司应遵照签署的《关于未能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
施。
11、公司承诺:(1)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
承诺事项;(2)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
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是   不适用
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
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后 10 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
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4)以上承
诺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乐观、张安全承诺:(1)本人保证
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2)如果本人未履
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     是   不适用
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
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4)本人在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5)以上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乐观及张安全承诺:(1)本人承诺
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
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
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     是   不适用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
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3)在不影响本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
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
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5)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
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
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
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14、高志生、杜艳齐、白晓亮和北京嘉景承诺:(1)本人/本企业
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
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
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
为;(2)本人/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
人/本企业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3)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
                                                             是   不适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4)本人/本企业将
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5)如
本人/本企业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
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
出售股票,则本人/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
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15、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乐观、
张安全承诺:本人作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对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下称“公
司”)在发行上市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被有
关主管部门要求为员工补缴或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     是   不适用
相关方就上述事项以任何方式向公司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
获得有关部门支持的,本人将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和对
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以及因此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保
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乐观和张安全出具了《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1)除为公司工作外,本人(包括本
人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下同)目前未从事与
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在本     是   不适用
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及任职于公司期间,以及在本人转让全部公
司股份并从公司离职之日起 5 年内,本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以避免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2)若因本人其他业务或公
司的业务发展,而导致本人的其他业务与公司的业务发生重合而
可能构成竞争,本人同意公司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
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全资、控
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或通过其
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本人的其他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公司
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3)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人同意对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4)本
承诺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17、为规范和减少捷安高科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郑乐观和张安全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
金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1)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充分尊重捷安高科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权利并履
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捷安高科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
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控制地位促使捷安高科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
捷安高科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2)本人保证在遵守
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并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尽可能减
少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捷安高科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捷安高科之间发生的
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确保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捷安高科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是   不适用
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将按照公
平合理的商业条件进行,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要求或接
受捷安高科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方更为优惠
的条件。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及善意地履行与捷安高科之
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向捷安高科谋求任何超出协议之外的利
益。(4)本人承诺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直接或间接
占用捷安高科资金或其他资产(正常参与公司经营取得的备用金
除外),不损害捷安高科及其他股东的利益。(5)以上声明、保
证及承诺适用于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除了捷安高科之外的所有
其他企业,本人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该等企业按照与本人
同样的标准遵守以上保证及承诺事项。(6)如以上声明与事实不
符,或者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保证及承诺的,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给捷安高科
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无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军                李凯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