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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安高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26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郑州捷安高
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制度
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下属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
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本
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关资料。
    证券事务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负责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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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
服务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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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一)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四)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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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获取内幕信息的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
报备。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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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前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四条    在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上市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需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
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的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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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
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
案工作,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登记,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各机构、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他机构负责人)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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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
南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并在证券事
务管理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务管
理部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 参
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事务管理部。如
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河南
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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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
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
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
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
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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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中国
证监会河南证监局。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处分、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分、处罚结果报送
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
事审议通过。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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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人名称(自然   企业代码(自然   情人与上市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注     所处阶段              (注6)
       人填写姓名)   人填写身份证     公司的关系                         (注3)    4)          (注5)
                      号)             (注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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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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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
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