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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安高科: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6-17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
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公司发展
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
他组织或法人单位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
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新设公司或企业的资本金投资、续存公司或企业的股权
或股票投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长期债券、可转债、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
理财产品、套期保值工具、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的对外投资也应遵守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
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
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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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投资项目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以前,公司应
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
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授权的投资额度。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八条     董事长授权人员为公司组织和实施对外投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就对
外投资项目涉及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
进展情况,并将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
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
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总经理立
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建投资项
目评估小组或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
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
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
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负责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的日常管理,对公司
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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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
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
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
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
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
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原审批程序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
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
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
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
如董事、监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
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
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
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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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公司章程》中相关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
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等行为。清算结束后,各
项资产和债权应及时收回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
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
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负责跟踪,并
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
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投
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
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
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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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
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
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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