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7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郑州捷安高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和数量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此次对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
二、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16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0.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7.30 元/股。
独立董事:马书龙、马子彦、赵健梅
202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