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承诺管理制度2022-06-17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
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申请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
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
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股票减持意向、稳定股价、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措施、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
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
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
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
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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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约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
“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
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应当满足下
列条件:
(一)承诺人不得利用追加承诺操纵股价;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
追加承诺的内幕信息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人追加的承诺不得影响其已经作出承诺的履行。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交易有关各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作出承诺
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者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
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或者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
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督促相关承
诺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
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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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
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如原承诺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的,本次变更仍以特别
决议方式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
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承诺变更/豁免方案未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其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如
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继续予
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十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
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
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
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他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
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承诺履行情况,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
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董事会应当主动、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承诺人承担违约责
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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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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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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