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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安高科: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2-06-17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
不限于其他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
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包括但不限于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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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
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应当严格
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出。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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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
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十一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当严格《公
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
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
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
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通过公司双方关
联交易往来科目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与控股股东财务部门及时结清关联交易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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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
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 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
制制度和相关措施;

     (二) 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
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或者授权)审议
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
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
格按照关联交易结算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管理;公司董事长为防止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
负责人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
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责任人,前述人员统称
为资金占用的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
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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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
会采取相应措施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在公司股东大
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十一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
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
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和公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利用
其关联关系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
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
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人
员启动罢免程序及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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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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