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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安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3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郑州捷安高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宋阳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宋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 7.30 元/股。




                                        独立董事:马书龙、马子彦、赵健梅
                                                    202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