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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安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5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郑州捷安高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2 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
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33
元/股。




                                        独立董事:马书龙、马子彦、赵健梅
                                                     202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