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29
证券代码:300847 证券简称:中船汉光 公告编号:2020-006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16号)核准,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934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2,419,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9,057,235.84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303,362,364.1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
月2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66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邯郸汉光办公自动化耗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
郸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
户及初始存放金额如下:
募集资金初始存
开户行 专户帐号 募集资金用途
放金额(元)
中国银行股 101375405448 181,052,996.23 激光有机光导鼓项
份有限公司 目、工程技术研究中
邯郸分行 心项目、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和尚
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交通银行股 134661000013000031761 134,810,000.00 彩色墨粉项目、黑色
份有限公司 墨粉项目
邯郸分行
合计 315,862,996.23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3,362,364.16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
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含审计费及验资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
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1、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邯郸汉光办公自动化耗材有限公司、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1: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邯郸汉光办公自动化耗材有限公司(甲方1和甲方2以下
统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利佳、岑平一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
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甲方存在“条款
六”情形,乙方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邯郸汉光办公自动化耗材有限公司、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