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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汉光: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04-22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效保障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
的公司及该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的履行其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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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
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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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条 公司在发布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
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由证券交易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于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
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
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
行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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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条
件: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
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4
    公司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
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并据实报销出席董事
会、股东大会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津贴的标准应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
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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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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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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