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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汉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1-08-06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审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
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2021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符
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并且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
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情况。因此,我们对 2021 年上半年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批准的规范性非
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资质、内控建设、经营情况均符合开展金融服务的要求。
公司与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金融合作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本项议案的表
决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综上,我们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1 年上半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了解后,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公司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丽京、冷欣新、吴壮志
                                                2021 年 8 月 5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丽京                   冷欣新                   吴壮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