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制度2022-06-14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船重工汉光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债务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有效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
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债务融资行为。本制度所称债
务融资,是指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以债务方式开展的对外直接或间接
筹集资金的活动。其中,对外直接融资主要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各类债务
融资工具进行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境外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对外间接融资主要是指从
各类金融机构获得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公司债务融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合理权衡、降低成本、
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应考虑企业资金、筹资成本、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
因素。
第四条 与银行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与发行债
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办和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 债务融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 负责公司法务的部门是债务融资的法律审核部门,负责对融资合同进
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第七条 公司证券办和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债务融资有关的文件、合同、
账册、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 债务性融资
第八条 债务性融资包括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和从各类金融机构获得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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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公司证券办和财务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办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
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向各类金融机构借款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适度负债、防
范风险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
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办理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部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三)财务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从关联人处借款依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章 债务融资的监督
第十三条 融资资金到位后,必须对融资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
督。
(一)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存放、使用
等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融资资金要严格按债务融资计划拟定的用途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
用途的,必须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三)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融资资金的合理、有效使
用,防止融资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
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预
算控制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
规定设置核算融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融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融资资金
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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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应报告不能按期归
还的原因,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
申请展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债务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债
务融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债务融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债务融资业务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债务融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融资的现象;
(四)债务融资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五)债务融资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运用
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债务融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融资资金;
(七)债务融资资金归还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可组织专人对公司债务融资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审查筹资
活动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债务融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
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进行的债务融资活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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