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08-11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中船重
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审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
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2022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
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并且公司已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情况。因
此,我们对 2022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批准的规
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资质、内控建设、经营情况均符合开展
金融服务的要求。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金融合作事
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
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本项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公司关
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综上,我们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2 年上半年的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了解
后,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丽京、冷欣新、吴壮志
202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