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0
证券代码:300847 证券简称:中船汉光 公告编号:2022-048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1 月 10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 为 : 2022 年 11 月 10 日 ( 星期 四 )9:15-9:25 、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星期四)9:15-15:00。
2、会议地点: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 12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海君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共 8 人,代表股份数 187,780,29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3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 人,代 表股份 数 79,605,36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2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
代表股份数 108,174,9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4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19,864,6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71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19,864,681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710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受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影响,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
了见证。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
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河北汉
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汉光耗材产业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2,791,4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8 % ; 反 对 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9,859,4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8 %;反 对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中船重工科技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中船资本控股(天津)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
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调整投资总额和项目延期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7,775,0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2 % ; 反 对 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9,859,4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8 %;反 对 5,2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晖律师、王储律师见
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