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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思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31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
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我们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含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公
司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70,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
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投资
收益。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我们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表示一致同意。
    二、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将董事会席位由11名增加至12名,其中
独立董事仍为4人,非独立董事由7名增加至8人,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进行修订。经查阅相关文件,我们认为,上述事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对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表示一致同意。
    三、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任新国先生作为本次被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因此,我
们同意推举任新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了解张一弛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
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综上,我们对
聘任张一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事项表示一致同意。




                                 独立董事:向东、李晓东、许文龙、毕克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