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思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8-27
证券代码:300851 证券简称:交大思诺 公告编号:2022-036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
案》。《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订本章程。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 (新增第十二条,后续编号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 产党 组织 、开 展党 的活 动。 公司 为党 组织的 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他方式。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
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 司因 本章 程第 二十 四条 第( 三) 项、 第(五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项 、第 (六 )项 规定 的情 形收 购本 公司 股份的 ,
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让或者注销。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其他义务。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务承担连带责任。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义务。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 四十 一条 股 东大 会是 公司 的权 力机 构,依 法
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 十三 )审 议公 司在 一年 内购 买、 出售 重大资 产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含30%)的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
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算。 对于上述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
对于上述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 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
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 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
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 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
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未达到 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未达到上
上述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述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
公司也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 司也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总资产的30%; 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
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 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
程。 程。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包括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对讨论的事项做出明智决定所需的资料及解释。拟讨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包括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对讨论的事项做出明智决定所需的资料及解释。拟讨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日下午3:00。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八 十条 股 东( 包括 股东 代理 人) 以其所 代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表 的有 表决 权的 股份 数额 行使 表决 权, 每一股 份
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 东大 会审 议影 响中 小投 资者 利益 的重大 事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项 时, 对中 小投 资者 表决 应当 单独 计票 。单独 计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数。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第 六十 三条 第一 款、 第二 款规 定的 ,该 超过规 定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比 例部 分的 股份 在买 入后 的三 十六 个月 内不得 行
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使 表决 权, 且不 计入 出席 股东 大会 有表 决权的 股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份总数。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
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删除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限未满的;
……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遵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部门规章及公司制定的关于独立董事的有关制度执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关联交易等事项;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 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查和决策权限: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融资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资、收购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一)除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 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
上; 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 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
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对值计算。 值计算。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
(含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含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保)。
(三)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三)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应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
上; 上;
(2)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2)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应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
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
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
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公告、传真、电话;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情况紧急时可当日通 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会议通
知)。 知;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
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容:
(二)会议期限;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三)事由及议题; (二)会议期限;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的会
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签字。 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上签名。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10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年。 限10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对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主持股东大会;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的会
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出、邮件、公告、传真等方式进行。 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邮件、公告、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 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邮件、公告、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 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算。
注:上述“......”为原制度规定,本次不涉及修订而省略披露的内容。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
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修订事项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三、备查文件
1、《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8月)》。
特此公告。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