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思诺: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2022-08-27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应
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
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
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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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
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
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传真、扫描或拍照方式发送至监事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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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监事会指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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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至少”包括本数。
本规则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施行,其修改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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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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