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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思诺:《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年10月)2022-10-27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深交所认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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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
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 六 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深交所提交所需的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即可生效。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或者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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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
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包括对公
司事务的知情权、对必要工作费用的支配权、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等。
    第十三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
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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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会秘书,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应当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完整的移交给新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意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到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交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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