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01
证券代码:300854 证券简称:中兰环保 公告编号:2021-022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 日 9:15-15: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南海大道 1069 号联
合大厦三层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5、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孔熊君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5,984,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
66.58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
计为 59,10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94,000 股的 59.6432%;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881,59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94,000 股的 6.944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882,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94,000 股的 9.97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3,00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94,000 股的 3.0287%;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881,59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94,000 股的 6.9445%。
(三)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984,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82,8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984,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82,8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出席律师姓名:姜羽青律师、杨博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