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8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实施方式和实施内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名称、实施方式和实施内容的变
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满足公司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需求,有利
于提高产学研合作效率、稳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基
本利益。
本次变更涉及部分募投项目的项目名称、实施方式和实施内容,不会对募投
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推进,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实施方式和实施
内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35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350 万元的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
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刘建国、任兆成、冯成亮、刘继承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