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3-04-25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机
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
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制定并拟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提高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
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
四、考核机构
(一)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
组织。
(二)公司人事行政中心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并负责执行
具体考核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事行政中心、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考核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并确保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3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2024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7.8亿元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注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
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
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9.5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2025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20.5亿元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注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
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由公司对激励对象在各考核期内的绩效考核情况
进行打分,并以综合得分 P(0≤P≤100)确定解除限售比例,考核评价表适用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
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综合得分(P)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50≤P≤100 P/100
P<50 0%
各解除限售期内在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
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
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六、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激励对象有权了解个人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评
价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
若激励对象对个人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公司人事行政中心沟通解决;无法
沟通解决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并确
定最终考核结果。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回购注销事宜。
(二)考核结果留档
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由公司人事行政中心留档保存,保存期 5
年。超过保存期的,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由公司人事行政中心
统一办理档案销毁事宜。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若本
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存在
冲突的,参照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生效后实施。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