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域旅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1-03-04
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
范性文件及《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
供的抵押、质押或保证,包括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风险。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
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1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
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协助
办理。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视
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
防范措施,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
性。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
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2
(三)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合作关系的
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
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第九条 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复印件;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经办责任人应当根据被担保方提供的基本
资料,对被担保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状况、信用情况等进行调
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批。
3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资料不充分的,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延期履行债务、
拖欠利息等债务违约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有效处
理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信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四)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五)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
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被担
保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
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公司总经
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
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4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
保情形。
判断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担保对象最近
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5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五条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
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
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
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
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公司及
其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
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
6
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
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
计和当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订立担保合同,应结合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
严格核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测的
风险时,应由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
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应当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确
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财产的情况;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的期限;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
相关部门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应及时办理抵
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的),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反担保
7
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
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对办理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的主要职责
如下:
(一)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办理担保、反担保有关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合同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检查、
监督工作;
(四)做好有关被担保方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的对外担保事
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
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
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8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情况,收集被
担保方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
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
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
担保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
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当出现被担保方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
工作日内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或是被担保方破产、清算、债权
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
方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总
经理、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向债务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通报总经理、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
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如发现债权人
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
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
方进行追偿。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方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
债权,经办责任人、财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与破产财产分配,预先
行使追偿权。
9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