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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尚文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02-01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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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会计、审

计、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

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

    (四)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

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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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

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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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作出声明,特别是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作出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

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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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满六年的,该名独立董事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

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三分之一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

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

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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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

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有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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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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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

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

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应就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

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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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当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

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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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

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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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

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附件包括《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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