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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尚文化: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1-02-01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

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

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锋尚世

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公司应指定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

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融资事项;

     (二)签订重大购买、购销合同的事项;

     (三)公司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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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制定的对公司生产经营

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租入资产;

     (三)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四)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六)债权、债务重组;

     (七)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其他投资事项。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

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

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审批权限如下:

    (一)董事长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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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 1000 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上述所指交易,不包括采购、销售、提供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事项。

    (二)以下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但低于 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

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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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三)以下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与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

项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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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重大合同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可直接签订单项合同额度在其决策权限之内的

合同。

   (二)签订单项合同额度超过董事长的权限,尚未达到股东大会

权限的,公司董事长应在签署前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时,应提交与

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

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三)签订单项合同额度超过董事会权限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交

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的合同文本、合

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本条所述合同,是指公司采购、销售、提供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合同。

    第九条   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购置固定资产的金额在董事长权限内的,应由使用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领导批示,经财务部审核后,报董

事长批准;超过董事长审批权限,但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

由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报财务部会同有

关主管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报董事长批准;超过董事长审批权

限,但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由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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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批准;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拟对外实施涉及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

应由财务总监指定财务部负责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需要,

可另行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财务

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后,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投资决策过程应当进行书面

记录,由相关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一条     就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

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

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

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

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

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

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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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

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三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证券事务

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并以议案的形式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

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

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总经理依本制度作出

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

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

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决策机构所做出的重大

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

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

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总经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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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

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

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总经理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

持推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

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

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

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

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七)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

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提出审结申

请,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因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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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

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

(或论证)报告或财务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

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

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

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

司内部审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

人),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

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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