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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尚文化:现金管理制度2021-02-01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现金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
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
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
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一年以内的理财、信托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
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现金管理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先决条件。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
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
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
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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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五)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
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财务负责
人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由股东大会批准投资额度的,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进行投
资,并及时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
估,并提交财务负责人对风险进行审核,购买的投资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且能够提供
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不得投资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
资标的的产品,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
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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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
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
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4、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
准。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金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
责包括:
       (一)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
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财务负责人进
行风险审核;
       (三)在现金管理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对手方的重大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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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现金管理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
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现金管理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投资产品的本金和
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投资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七)负责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八)建立现金管理报告制度。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财务负责
人报告本月现金管理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现金管理报
告,提交至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部、监察审计部,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前十二个月投资产品明细,说明金额、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
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八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对现金管理所涉及的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资
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投
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
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在公司监察审
计部检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
提议, 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专项审计。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
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现金管理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
财务部提供的现金管理情况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
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证券事务部根据财务部提供的现金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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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现金管理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事务部应
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如在现金管理过程中发生投资产品协议约定以外的损失,应根据
公司相应制度成立问责小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予
以处罚,以对相关损失予以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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