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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尚文化: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2-01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作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锋尚世
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在本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
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
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
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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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
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
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
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 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和评
估后发表专项意见;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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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
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收集、提供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
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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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或2名以上(含2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
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
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
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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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
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
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
董事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
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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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
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
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
与程度。

       第三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
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
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
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
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
重新表决。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
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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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附件包括《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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