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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尚文化: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2-01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
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
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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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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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状况适时召开,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及两名以上本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应当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三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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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
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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