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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尚文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02-01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
为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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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对每个
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深交所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期的,自原公告期
前 30 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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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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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法定额度,
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或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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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
进行确认,并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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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
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该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聘任理由及相关
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后者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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