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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尚文化: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1-02-01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锋尚世纪文
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
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以下简称“交

易所”)所同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

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
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对外发布信息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权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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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的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企业管理、财务、金融或法律工

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 25 周岁的自然人;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金融、法律等方面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 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
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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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交易

所有关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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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章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如董事会秘书离
职的,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后(以
下简称“上市后”),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

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
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
序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     上市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交易所报送
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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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
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后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公司上市后,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
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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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保障及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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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

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
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

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
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

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
报送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上市后,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
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

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
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上市后,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内部上报的重大
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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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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