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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尚文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2-01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

体执行人,董事会秘书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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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特定情形除外,特定情形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

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

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

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

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

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

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

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

导。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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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如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数据相

比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

预告修正公告:

    (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

向或盈亏性质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

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

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

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

                               6
       (三)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

日。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7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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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9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10
 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

 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

 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

 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

 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

 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

 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

 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

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

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

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

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11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如下: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

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

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

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

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12
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

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

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13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14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15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意见。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

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

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

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保密管理及

对外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

第九条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

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

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6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

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

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

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

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

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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