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尚文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021-02-01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签署的声明与承诺书,忠实履行职责,全
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
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谋私利。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
据为己有,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准用公司的公款进行个人
消费;不准接受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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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
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
件。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同意外,不得与本公司订立交易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
议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
的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
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
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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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
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
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
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
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四条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
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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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
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
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
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七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
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
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
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
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
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
判断。
第十八条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
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
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性。
第十九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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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第二十条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
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是否
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
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
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
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
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
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董事会及时查明真实情况后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
责,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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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
《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
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事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
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相近业务。
第三章 董事长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
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
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
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
会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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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实际执行情况
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
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
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
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至少通过指定媒体
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公司或本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或本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第四章 监事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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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
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
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
为。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
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
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
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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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
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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