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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锋尚文化: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1-03-09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
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
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
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
实施负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
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
及其他相关人员,存在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将申请及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
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对拟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董事
会秘书应对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暂缓、豁
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九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
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章   责任


    第十条 对不符合本制度有关暂缓、豁免披露条件之规定的信息发生暂缓、豁免
处理情形,或发生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公司有权依照本制度之规定,按照
过错程度对信息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分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