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锋尚文化:关于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1-10-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锋尚文化”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锋尚

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锋尚文化提供的有关文

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锋尚文化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

件、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

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锋尚文化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锋尚文化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锋尚文化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锋尚文化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2
                                                                  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5 号)及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锋

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20]725 号)及相关公告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锋尚文化”,股票代码为“300860”。

       公司现持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110101741558466W。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有效存续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

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1BJAA70031

号《审计报告》和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一)《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事项

    经审阅《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其内容包含释义、本激励计划的

目的和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

的具体内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

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

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附则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及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一)项的规定。
                                     4
                                                                法律意见书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职务依据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81 人。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含部

分中国台湾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以上激励对象均为公

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公司生产经营起到了关键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

纳入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能够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

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将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根据公司《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5
                                                                    法律意见书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和《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3、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不超过 220.0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694.0708 万股的 1.61%。其中首次授予 176.00 万股,

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694.0708 万股的 1.29%;预留

44.0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694.0708 万股的

0.3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4.0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13,694.0708 万股的 0.32%,占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20.00%;

其中首次授予 35.20 万股, 约占《激励 计划(草 案)》公 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13,694.0708 万股的 0.26%;预留 8.8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13,694.0708 万股的 0.0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4.00%。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76.0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13,694.0708 万股的 1.29%,占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0.00%;其中首

次授予 140.8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694.0708

万股的 1.03%;预留 35.2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694.0708 万股的 0.2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6.00%。


                                      6
                                                                                   法律意见书


       截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 8.4.5 条的规定。

       4、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及数量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国籍           职务
                                              数量(万股)      量的比例       的比例
  王雪晨       中国         副总经理              1.20            0.55%         0.0088%
   付肸        中国         副总经理              0.96            0.44%         0.0070%
  郑俊杰       中国         副总经理              1.00            0.45%         0.0073%
                     财务总监、董事
   李勇        中国                               0.80            0.36%         0.0058%
                           会秘书
            中国台     核心技术(业
  张嘉刚                                          0.04            0.02%         0.0003%
            湾地区       务)人员
            中国台     核心技术(业
  黄婕宁                                          0.10            0.05%         0.0007%
            湾地区       务)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1.10          14.14%         0.2271%
              (75 人)
                   预留                           8.80            4.00%         0.0643%
                   合计                           44.00          20.00%         0.321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及数量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      占授予总量      占目前总股本

                                              7
                                                                                   法律意见书

                                             票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王雪晨       中国          副总经理             4.80            2.18%           0.0351%
   付肸        中国          副总经理             3.84            1.75%           0.0280%
  郑俊杰       中国          副总经理             4.00            1.82%           0.0292%
                          财务总监、董事
   李勇        中国                               3.20            1.45%           0.0234%
                              会秘书
             中国台湾     核心技术(业务)
  张嘉刚                                          0.16            0.07%           0.0012%
               地区            人员
             中国台湾     核心技术(业务)
  黄婕宁                                          0.40            0.18%           0.0029%
               地区             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24.40         56.55%           0.9084%
                (75 人)
                   预留                           35.20          16.00%           0.2570%
                   合计                           176.00         80.00%           1.285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列明拟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

名、职务,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以及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

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激励计划的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和《上市规则》第 8.4.6 条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授予价格及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授予价

                                              8
                                                                法律意见书


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上市规则》第 8.4.4

条的规定。

    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授予与归属

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述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

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

六条及《上市规则》第 8.4.6 条的规定。

    8、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授予、解除

限售和归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程序设置符

合《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

    9、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限制性股票

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上

述调整方法和程序设置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0、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会计处理方

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公司经营

业绩的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1、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发生特殊情况的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激励计划的

变更、终止程序及公司/激励对象发生特殊情况的处理,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十一)、(十二)项的规定。

    12、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9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公司与激励

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

规定。

    13、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已明确公司与激

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将该《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
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2、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

                                     10
                                                                法律意见书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可以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

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

股东对公司的信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公示、股东大

会审议等法定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1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

公司监事会核实。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

定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

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

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

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承诺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及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

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

条件。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

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不包括现任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涉及与公

司现任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董事无需
                                   13
                                                               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公示、股东大会审议等法定程序;

    4、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已经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形。

    8、公司董事会表决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1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唐周俊


                                             经办律师:
                                                          李科峰




                                                          年   月     日




                                   15